2016/05/02 11:08

憲兵違法搜索軍士官不起訴 因為他「自願性同意」!

憲兵違法搜索軍士官不起訴 因為他「自願性同意」! | 華視新聞

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憲兵隊日前涉嫌違法搜索,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案由為瀆職。今(2日)檢方偵查終結,認定全案罪嫌不足,國防部前保防處長趙代川等12名被告不起訴。

日前新北市一名魏姓男子,指控台北憲兵隊非法搜索引發社會議論,事件曝光,國防部對15名軍官做出調職等行政懲處,北檢也主動分案調查,魏男並向北檢控告國防部前保防處長趙代川、前台北憲兵隊長呂正芳等軍士官12人,涉嫌強制罪及違法搜索罪。

12名被告包括國防部前保防處長趙代川、前台北憲兵隊長呂正芳、憲兵隊少校調查官黃明瑞、上尉調查官鄒國裕、士官長調查官盛柏林、羅泳瀚,軍安總隊中校副主任吳居發、少校保防官蔡舜祥、少校副組長黃梃豪、反情報站上校主任汪世偉、上士保防士張育豪,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中校組長余明達。

檢方今偵結提到,魏男當初在憲兵隊做筆錄時,除打呵欠外,還能指證憲兵筆錄內容登打有誤,臉上也看不出有違反其意願的神情表現,因此認定這12名軍士官在辦案過程中,主觀上認定魏男是自願性同意搜索 ,因此難認有違法搜索之情事或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犯罪之故意,全部不起訴。(圖片來源/Google地圖)

【北檢新聞稿全文】

上 列 被 告 等 因 瀆 職 等 案 件 , 業 經 偵 查 終 結 , 認 應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 茲 敘 述 理 由 如 下 :

壹 、 告 訴 意 旨 略 以 : 告 訴 人 於 民 國 10 4 年 9 月 間 某 日 在 網 路 上 向 再 生 公 司 拍 得 「 白 色 恐 怖 國 防 部 檢 舉 機 密 文 件 」 的 歷 史 資 料 3 份 , 同 年 11 月 間 某 日 起 以 「 民 國 6 7 年 【 白 色 恐 怖 】 國 防 部 檢 舉 機 密 文 件 ( 陸 軍 官 校 少 校 胡 某 檢 舉 第 五 軍 軍 醫 郗 某 是 匪 諜 ) 」 之 名 義 在 網 路 上 拍 賣 , 嗣 憲 兵 隊 人 員 及 其 他 不 詳 單 位 人 員 竟 共 同 基 於 違 法 搜 索 、 妨 害 自 由 之 犯 意 , 由 不 詳 單 位 人 員 於 1 0 5年 2月 18日 發 現 上 述 網 路 拍 賣 內 容 , 先 打 電 話 向 告 訴 人 確 認 , 再 於 同 年 月 19日 由 不 詳 姓 名 年 籍 者 以 誆 稱 購 買 普 洱 茶 名 義 約 告 訴 人 至 蘆 洲 捷 運 站 交 易 , 同 日 下 午 約 7 時 許 , 告 訴 人 到 場 , 旋 即 遭 表 明 為 憲 兵 隊 身 分 之 被 告 黃 ○ 瑞 等 5人 圍 住 , 並 詢 問 上 開 文 件 來 源 及 要 求 告 訴 人 交 出 3份 文 件 , 並 以 要 讓 告 訴 人 「 很 難 看 」 等 語 脅 迫 之 , 致 告 訴 人 心 生 畏 懼 , 遂 同 意 返 回 住 處 取 得 文 件 交 付 被 告 等 人 , 而 行 無 義 務 之 事 。

當 日 晚 上 約 7時 10分 許 ( 蒐 證 光 碟 所 述 有 誤 ) , 告 訴 人 因 而 同 意 搭 乘 憲 兵 隊 的 車 , 並 將 摩 托 車 交 予 其 中 1名 被 告 代 騎 回 家 , 嗣 到 達 告 訴 人 住 處 後 由 憲 兵 隊 黃 ○ 瑞 、 盛 ○ 林 2人 陪 同 告 訴 人 進 入 家 中 , 由 告 訴 人 親 自 取 出 上 開 3份 文 件 交 付 被 告 2人 , 之 後 該 2人 又 要 求 告 訴 人 要 將 網 路 上 之 拍 賣 網 頁 下 架 , 因 電 腦 在 告 訴 人 女 兒 房 間 , 被 告 其 中 1人 還 進 入 該 房 間 監 督 告 訴 人 執 行 下 架 。 事 後 , 被 告 黃 ○ 豪 、 張 ○ 豪 於 攜 帶 新 台 幣 1萬 5 00 0元 獎 勵 金 、 切 結 書 與 告 訴 人 相 約 至 八 里 觀 海 大 道 某 便 利 商 店 見 面 , 要 求 告 訴 人 簽 立 切 結 書 後 給 付 獎 勵 金 , 惟 告 訴 人 因 見 上 開 切 結 書 內 容 及 認 自 己 既 係 嫌 疑 人 為 何 會 有 獎 勵 金 , 遂 認 定 是 國 防 部 給 的 封 口 費 而 拒 絕 收 受 。 嗣 因 內 心 恐 懼 不 安 , 事 後 告 訴 人 遂 向 立 法 委 員 投 訴 本 案 經 過 , 經 媒 體 報 導 後 , 本 案 始 曝 光 。

因 認 下 令 執 行 此 任 務 之 原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保 防 安 全 處 ( 下 稱 保 防 安 全 處 ) 少 將 處 長 被 告 趙 ○ 川 、 保 防 安 全 處 中 校 組 長 被 告 余 ○ 達 , 國 防 部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上 校 主 任 被 告 汪 ○ 偉 , 臺 北 憲 兵 隊 上 校 隊 長 被 告 呂 ○ 芳 ,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的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中 校 副 主 任 被 告 吳 ○ 發 、 少 校 保 防 官 被 告 蔡 ○ 祥 、 少 校 副 組 長 被 告 黃 ○ 豪 、 上 士 保 防 官 被 告 張 ○ 豪 。 臺 北 憲 兵 隊 少 校 調 查 官 被 告 黃 ○ 瑞 、 上 尉 調 查 官 被 告 鄒 ○ 裕 、 士 官 長 調 查 官 被 告 盛 ○ 林 , 士 官 長 調 查 官 被 告 羅 ○ 瀚 等 均 涉 有 刑 法 第 3 07條 違 法 搜 索 罪 、 第 30 4條 強 制 罪 、 第 1 3 4條 公 務 員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犯 罪 等 罪 嫌 。

貳 、 按 犯 罪 事 實 應 依 證 據 認 定 之 , 無 證 據 不 得 認 定 犯 罪 事 實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54條 第 2項 定 有 明 文 。 再 認 定 不 利 於 被 告 之 事 實 , 須 依 積 極 證 據 , 苟 積 極 證 據 不 足 為 不 利 於 被 告 事 實 之 認 定 時 , 即 應 為 有 利 於 被 告 之 認 定 , 更 不 必 有 何 有 利 之 證 據 。 又 告 訴 人 之 告 訴 , 係 以 使 被 告 受 刑 事 訴 追 為 目 的 , 是 其 陳 述 是 否 與 事 實 相 符 , 仍 應 調 查 其 他 證 據 以 資 審 認 ( 最 高 法 院 3 0年 上 字 第 81 6號 及 5 2年 台 上 字 第 1300號 判 例 參 照 ) 。

訊 據 被 告 趙 ○ 川 等 均 堅 詞 否 認 有 何 上 述 犯 行 , 被 告 趙 ○ 川 辯 稱 : 伊 自 始 至 終 對 余 ○ 達 所 下 達 的 指 令 就 是 要 以 平 和 的 方 式 ,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 不 知 憲 兵 隊 會 以 同 意 搜 索 的 方 式 為 之 。 被 告 余 ○ 達 辯 稱 : 伊 所 接 受 的 指 令 係 要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與 憲 兵 隊 配 合 以 購 買 或 勸 說 的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並 未 要 求 憲 兵 隊 以 違 法 的 方 式 為 之 。 被 告 汪 ○ 偉 、 吳 ○ 發 、 黃 ○ 豪 、 蔡 ○ 祥 、 張 ○ 豪 均 辯 稱 : 伊 等 為 達 蒐 集 情 報 的 目 的 , 均 係 聽 從 余 ○ 達 的 指 示 而 為 , 並 不 知 憲 兵 隊 黃 ○ 瑞 等 人 會 以 何 種 方 式 執 行 , 亦 不 知 有 無 違 法 等 語 。

被 告 呂 ○ 芳 、 黃 ○ 瑞 、 盛 ○ 林 等 辯 稱 : 其 等 執 行 的 程 序 均 合 法 , 告 訴 人 均 同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 並 不 知 告 訴 人 有 非 自 願 性 同 意 及 受 脅 迫 的 情 況 等 語 。

參 、 經 查 :

一 、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之 人 員 難 認 與 憲 兵 隊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之 犯 意 連 絡 :

( 一 ) 按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依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法 規 定 , 均 係 情 報 機 關 或 準 情 報 機 關 , 得 依 該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規 定 : 就 足 以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涉 及 內 亂 、 外 患 、 洩 漏 國 家 機 密 等 資 訊 進 行 蒐 集 、 研 析 、 處 理 。 故 其 等 認 本 案 係 關 乎 洩 漏 國 家 機 密 之 事 , 係 屬 其 等 之 職 責 , 該 等 單 位 介 入 調 查 , 尚 無 違 法 。 而 憲 兵 隊 長 官 、 士 官 、 憲 兵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29條 、 第 230條 、 調 度 司 法 警 察 條 例 第 2 、 3、 4條 規 定 為 司 法 警 察 官 及 司 法 警 察 , 本 有 刑 事 調 查 權 , 而 本 案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初 始 即 認 定 告 訴 人 取 得 上 開 文 件 有 可 能 涉 及 刑 法 竊 盜 或 贓 物 罪 嫌 , 故 憲 兵 隊 依 刑 事 偵 查 之 方 式 偵 辦 本 案 , 亦 有 所 據 , 首 應 敘 明 。

( 二 ) 本 案 係 因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網 路 搜 尋 人 員 於 1 05年 2月 18日 看 到 告 訴 人 在 網 路 上 拍 賣 標 題 為 「 民 國 67年 白 色 恐 怖 國 防 部 機 密 文 件 ( 陸 軍 官 校 少 校 胡 某 檢 舉 第 五 軍 軍 醫 郗 某 是 匪 碟 ) 」 之 文 件 , 因 上 開 文 件 形 式 外 觀 均 標 示 為 「 密 」 及 「 機 密 」 級 , 且 確 屬 國 防 部 某 單 位 所 產 製 , 遂 於 同 年 月 19日 由 國 防 部 政 治 作 戰 局 安 全 處 保 防 員 江 ○ 兒 以 情 資 簽 處 表 簽 請 該 處 處 長 趙 ○ 川 核 准 於 該 日 下 午 邀 集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 台 北 憲 兵 隊 及 軍 司 法 單 位 派 員 參 與 專 案 研 討 會 議 。 保 防 安 全 處 於 2月 19日 下 午 就 本 案 召 開 專 案 研 討 會 , 與 會 的 單 位 及 人 員 有 保 防 安 全 處 處 長 趙 ○ 川 ( 擔 任 主 席 ) 、 副 處 長 詹 ○ 義 、 科 長 楊 ○ 盛 、 組 長 即 承 辦 人 被 告 余 ○ 達 、 保 防 官 于 ○ 峰 , 國 防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副 處 長 蕭 ○ 全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被 告 吳 ○ 發 、 黃 ○ 豪 , 台 北 憲 兵 隊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 上 開 會 議 既 為 研 討 會 , 故 依 與 會 之 被 告 趙 ○ 川 等 人 所 述 , 均 是 由 各 單 位 代 表 發 表 意 見 , 期 間 國 防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蕭 ○ 全 副 處 長 曾 建 議 本 案 有 可 能 涉 及 刑 法 竊 盜 或 贓 物 罪 , 最 後 初 步 結 論 是 由 憲 兵 隊 以 偵 辦 刑 事 犯 罪 之 程 序 辦 理 ( 至 會 議 紀 錄 記 載 : 責 由 臺 北 憲 兵 隊 偕 同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聯 繫 及 接 觸 魏 姓 賣 家 , 協 請 魏 民 說 明 取 獲 文 件 過 程 等 內 容 , 係 被 告 余 ○ 達 將 前 後 會 議 內 容 混 淆 所 致 ) , 業 據 參 與 會 議 之 被 告 趙 ○ 川 、 余 ○ 達 、 吳 ○ 發 、 黃 ○ 瑞 等 證 述 在 卷 。

( 三 ) 嗣 開 完 研 討 會 後 , 因 被 告 趙 ○ 川 恐 2月 1 9日 係 星 期 五 , 接 下 來 是 星 期 六 、 日 , 擔 心 情 況 會 有 變 數 , 且 上 開 拍 賣 資 料 長 時 間 放 在 網 路 上 易 有 新 聞 效 應 , 外 界 對 國 防 部 的 觀 感 不 佳 , 遂 與 余 ○ 達 、 證 人 江 ○ 兒 、 楊 ○ 永 又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並 決 定 由 被 告 余 明 達 轉 知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將 告 訴 人 約 出 來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該 文 件 , 又 恐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並 非 一 般 人 民 所 熟 知 之 單 位 , 故 又 命 被 告 余 ○ 達 通 知 憲 兵 隊 配 合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完 成 取 得 文 件 的 任 務 等 情 , 亦 據 被 告 趙 ○ 川 、 余 ○ 達 , 證 人 楊 ○ 永 、 江 ○ 兒 於 檢 察 官 隔 離 訊 問 時 所 供 及 證 述 內 容 大 致 相 符 , 亦 堪 信 為 真 實 。 足 認 本 案 取 得 上 開 文 件 之 方 式 , 已 由 研 討 會 結 論 之 「 由 憲 兵 隊 以 偵 辦 刑 事 犯 罪 之 程 序 辦 理 」 , 更 改 為 「 憲 兵 隊 配 合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 。

( 四 ) 再 者 , 據 被 告 黃 ○ 豪 供 稱 : 「 開 完 專 案 會 議 之 後 我 接 到 國 防 部 保 防 安 全 處 余 ○ 達 中 校 電 話 , 請 我 們 配 合 憲 兵 隊 約 魏 民 出 來 , 約 出 來 後 我 們 不 要 介 入 , 如 何 約 沒 有 講 , 我 自 己 評 估 就 以 委 婉 方 式 像 買 東 西 約 他 出 來 , 沒 有 提 到 要 買 什 麼 , 想 說 他 有 在 拍 賣 就 看 看 賣 什 麼 東 西 」 等 語 。 被 告 汪 ○ 偉 供 稱 : 「 當 時 大 概 4點 黃 ○ 豪 進 來 跟 我 報 告 接 到 余 ○ 達 電 話 , 說 要 我 們 用 購 買 物 品 的 名 義 去 約 魏 ○ 義 出 來 見 面 , 配 合 憲 兵 隊 辦 理 。 黃 ○ 豪 跟 我 講 完 我 就 馬 上 回 電 話 給 余 ○ 達 , 我 問 他 配 合 憲 兵 隊 辦 理 的 意 思 為 何 ? 他 說 我 們 負 責 約 魏 文 義 出 來 , 實 際 執 行 由 憲 兵 隊 負 責 ( 即 之 後 的 接 觸 跟 取 得 文 件 均 由 憲 兵 隊 負 責 ) , 我 們 在 旁 邊 掌 握 狀 況 」 、 「 ( 問 : 余 ○ 達 有 沒 有 跟 你 說 執 行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 ) 約 對 方 出 來 跟 對 方 談 , 柔 性 勸 導 把 他 販 賣 的 國 軍 文 件 交 給 國 防 部 」 、 「 ( 問 : 跟 呂 ○ 芳 聯 絡 的 情 形 ? ) 我 跟 他 說 有 接 到 保 防 安 全 處 余 ○ 達 中 校 的 通 知 , 說 要 以 購 買 物 品 的 名 義 約 魏 某 出 來 , 由 憲 兵 隊 執 行 , 跟 魏 文 義 談 能 不 能 拿 到 販 賣 的 文 件 。 」 等 語 , 被 告 呂 ○ 芳 供 稱 : 「 10 5年 2月 1 9日 下 午 , 我 接 到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臺 北 站 主 任 汪 ○ 偉 上 校 電 話 , 他 說 當 天 下 午 開 的 專 案 會 議 的 案 件 要 馬 上 執 行 , 要 我 們 的 人 晚 上 配 合 他 們 執 行 , 我 回 答 他 說 為 什 麼 要 這 麼 急 , 當 天 我 們 憲 兵 隊 黃 ○ 瑞 去 開 會 帶 回 來 給 我 的 訊 息 是 說 要 給 我 們 大 概 七 天 時 間 蒐 整 資 料 , 汪 ○ 偉 說 他 也 不 太 清 楚 。 」 、 「 我 打 電 話 給 黃 ○ 瑞 , 請 他 先 找 憲 兵 20 2指 揮 部 法 務 科 長 中 校 張 ○ 昌 , 問 晚 上 這 個 執 行 合 不 合 法 , 有 沒 有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 黃 ○ 瑞 後 來 回 報 說 因 為 張 ○ 昌 當 天 休 假 , 所 以 用 電 話 聯 絡 , 黃 ○ 瑞 說 他 跟 張 ○ 昌 討 論 後 認 為 應 該 沒 有 問 題 可 以 執 行 。 我 之 後 打 給 汪 ○ 偉 說 這 個 案 子 我 們 的 人 應 該 可 以 配 合 執 行 , 就 請 他 們 編 組 的 人 打 給 黃 ○ 瑞 , 看 要 如 何 配 合 」 等 語 , 被 告 黃 ○ 瑞 陳 稱 : 「 一 開 始 隊 長 呂 ○ 芳 打 電 話 給 我 , 說 安 全 總 隊 已 經 約 賣 家 出 來 見 面 , 要 我 們 過 去 現 場 瞭 解 狀 況 , 就 是 瞭 解 交 易 公 文 狀 況 , 就 是 要 我 們 過 去 , 隊 長 收 到 訊 息 , 說 他 們 要 交 易 公 文 , 就 叫 我 們 報 出 勤 」 、 「 是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要 交 易 公 文 , 不 是 我 們 , 我 們 也 沒 有 跟 賣 家 聯 繫 」 、 「 隊 長 要 我 們 研 討 如 何 偵 辦 這 個 案 件 , 就 說 如 果 到 時 候 賣 家 拒 絕 交 易 , 後 續 偵 辦 」 、 「 我 打 電 給 余 ○ 達 確 認 , 因 為 跟 開 會 決 議 不 同 , 余 ○ 達 說 確 實 有 約 賣 家 到 蘆 洲 捷 運 站 。 我 沒 有 跟 余 ○ 達 提 到 要 怎 樣 執 行 」 、 「 ( 問 : 余 ○ 達 到 底 要 你 們 如 何 配 合 ? ) 陪 同 總 隊 到 現 場 。 我 也 沒 有 問 余 ○ 達 到 底 要 如 何 配 合 」 、 「 隊 長 跟 我 說 要 交 易 公 文 , 好 像 是 汪 主 任 ( ○ 偉 ) 還 是 余 ○ 達 其 中 一 位 , 跟 我 說 要 買 公 文 , 我 不 確 定 是 那 一 個 跟 我 講 的 」 、 「 是 他 們 的 人 要 買 」 等 語 , 以 上 被 告 均 經 隔 離 訊 問 , 所 述 內 容 亦 大 致 相 符 , 堪 可 採 信 。

是 從 上 開 各 被 告 所 供 內 容 及 證 據 資 料 可 知 , 本 案 取 得 文 件 之 方 式 , 原 係 決 定 由 憲 兵 單 位 以 聲 請 搜 索 票 之 偵 辦 刑 事 犯 罪 之 程 序 辦 理 等 情 , 已 為 參 與 研 討 會 之 相 關 人 員 所 是 認 , 惟 因 被 告 趙 ○ 川 事 後 變 更 決 議 , 改 以 要 求 立 即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但 卻 未 再 次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會 議 , 研 議 任 務 分 配 及 執 行 方 式 , 僅 由 被 告 余 ○ 達 將 上 述 命 令 以 口 頭 告 知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 再 輾 轉 由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告 知 憲 兵 隊 人 員 , 導 致 傳 達 之 命 令 交 待 不 清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與 憲 兵 隊 之 主 從 關 係 , 何 單 位 去 談 交 易 等 有 所 歧 異 ) , 彼 此 間 對 於 命 令 內 容 認 知 發 生 歧 異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認 由 憲 兵 隊 去 買 , 憲 兵 隊 認 由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購 買 , 最 後 卻 以 偵 查 犯 罪 方 式 執 行 本 案 ) 。

( 五 ) 另 參 酌 被 告 黃 ○ 瑞 供 稱 : 「 有 2 個 現 場 ( 即 蘆 洲 捷 運 站 ) , 第 一 現 場 是 剛 到 捷 運 站 3 號 出 口 對 面 馬 路 , 我 們 先 會 合 , 吳 居 發 跟 我 說 他 們 要 買 公 文 , 我 回 說 不 要 買 公 文 , 因 為 有 收 受 贓 物 問 題 , 我 就 用 吳 居 發 手 機 跟 主 任 ( 汪 ○ 偉 ) 聯 絡 , 主 任 也 確 定 由 憲 兵 隊 跟 魏 民 談 , 我 們 建 議 不 要 花 錢 買 , 討 論 確 定 後 由 憲 兵 隊 與 魏 民 談 」 等 語 , 吳 ○ 發 陳 稱 : 「 我 們 跟 憲 兵 隊 約 於 6點 5分 見 到 面 , 我 就 跟 黃 ○ 瑞 研 討 要 用 什 麼 方 式 , 我 向 黃 明 瑞 表 示 保 防 安 全 處 的 指 導 及 主 任 的 授 命 是 希 望 雙 方 會 同 見 到 賣 家 之 後 , 以 柔 性 勸 導 的 方 式 希 望 賣 家 能 將 網 路 下 架 , 如 賣 家 不 願 意 , 不 排 除 以 金 錢 向 賣 家 買 回 , 但 黃 ○ 瑞 少 校 表 示 , 向 賣 家 買 回 文 件 恐 有 收 受 贓 物 之 罪 責 , 所 以 不 認 同 我 們 以 金 錢 向 賣 家 買 回 之 方 式 , 此 時 本 人 就 向 汪 ○ 偉 回 報 , 並 將 手 機 交 予 黃 ○ 瑞 與 主 任 ( 汪 ○ 偉 ) 溝 通 , 之 後 主 任 向 本 人 表 達 依 照 憲 兵 隊 的 作 法 , 在 不 違 法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 被 告 蔡 ○ 祥 陳 稱 : 「 1 8點 抵 達 蘆 洲 捷 運 站 , 大 約 過 3分 鐘 左 右 , 我 看 到 憲 兵 隊 同 仁 , 跟 副 主 任 ( 吳 ○ 發 ) 對 話 , 副 主 任 就 跟 黃 ○ 瑞 談 , 國 防 部 希 望 跟 魏 民 談 , 希 望 能 用 買 的 方 式 或 是 請 憲 兵 隊 跟 他 說 涉 嫌 什 麼 法 律 , 請 魏 民 是 否 能 主 動 協 助 提 供 文 件 , 當 下 我 有 聽 到 黃 ○ 瑞 說 他 在 網 路 上 販 賣 這 三 份 文 件 已 經 有 涉 嫌 贓 物 罪 , 憑 什 麼 要 跟 他 買 」 等 語 , 以 上 被 告 經 隔 離 訊 問 後 所 供 內 容 大 致 相 符 , 應 值 採 信 , 益 證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執 行 此 次 任 務 , 均 是 要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是 因 在 蘆 洲 捷 運 站 經 憲 兵 隊 即 被 告 黃 ○ 瑞 質 疑 用 買 的 會 有 收 受 贓 物 罪 問 題 , 始 由 憲 兵 隊 以 偵 查 犯 罪 的 方 式 處 理 , 是 縱 認 憲 兵 隊 人 員 事 後 有 不 符 法 定 程 序 搜 索 之 情 形 , 亦 難 認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與 憲 兵 隊 人 員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之 犯 意 聯 絡 甚 明 。

( 六 ) 綜 上 , 本 件 被 告 趙 代 川 指 示 被 告 余 ○ 達 要 以 商 談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惟 被 告 余 明 達 就 此 部 分 僅 要 求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以 購 買 或 商 談 的 方 式 取 得 , 就 憲 兵 隊 部 分 則 未 明 確 傳 達 此 訊 息 , 因 此 , 憲 兵 隊 參 與 本 案 的 人 員 一 開 始 即 認 需 以 偵 辦 刑 事 犯 罪 之 方 式 為 之 , 一 直 到 在 蘆 洲 捷 運 站 兩 方 人 員 相 遇 後 , 憲 兵 隊 人 員 認 為 以 買 的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恐 會 有 故 買 贓 物 之 可 能 而 予 反 對 , 至 此 , 全 案 始 確 定 交 由 憲 兵 隊 依 刑 事 偵 查 方 式 處 理 。 而 在 蘆 洲 捷 運 站 現 場 憲 兵 隊 於 執 行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時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吳 ○ 發 、 蔡 ○ 祥 等 人 僅 在 場 了 解 狀 況 , 並 無 參 與 上 開 偵 查 程 序 , 另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亦 未 至 告 訴 人 住 處 執 行 搜 索 等 情 , 亦 有 蒐 證 光 碟 及 勘 驗 筆 錄 可 憑 。

是 以 對 保 防 安 全 處 之 被 告 趙 ○ 川 、 余 ○ 達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之 被 告 汪 ○ 偉 、 吳 ○ 發 、 黃 ○ 豪 、 蔡 ○ 祥 、 張 ○ 豪 等 人 均 難 認 其 等 自 始 即 知 悉 憲 兵 隊 黃 ○ 瑞 等 人 會 以 同 意 搜 索 之 方 式 取 得 文 件 , 應 無 疑 義 。 從 而 , 縱 認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事 後 之 搜 索 程 序 具 有 瑕 疵 , 亦 難 認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之 上 述 被 告 與 其 等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之 犯 意 連 絡 。

二 、 憲 兵 隊 或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現 場 執 行 人 員 執 行 本 案 並 無 違 法 搜 索 之 犯 罪 故 意 :

( 一 )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於 執 行 上 開 勤 務 前 , 因 被 告 呂 ○ 芳 之 要 求 , 有 先 以 電 話 就 本 案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約 告 訴 人 出 來 是 否 有 陷 害 教 唆 的 疑 問 , 及 本 案 告 訴 人 是 否 有 構 成 刑 責 等 問 題 詢 問 證 人 即 憲 兵 202指 揮 部 法 務 科 長 張 學 昌 , 經 證 人 張 ○ 昌 明 確 答 覆 本 案 並 無 陷 害 教 唆 , 告 訴 人 可 能 涉 嫌 贓 物 等 罪 , 經 黃 明 瑞 回 覆 予 被 告 呂 ○ 芳 後 , 呂 ○ 芳 始 下 令 黃 ○ 瑞 執 行 本 案 之 事 實 , 業 據 被 告 呂 ○ 芳 、 黃 ○ 瑞 , 證 人 張 ○ 昌 隔 離 訊 問 供 述 及 證 述 在 卷 , 足 認 憲 兵 隊 於 執 行 此 次 勤 務 前 就 出 勤 的 合 法 性 有 先 確 認 , 自 始 即 無 違 法 執 行 任 務 之 故 意 。 又 參 以 告 訴 人 在 憲 兵 隊 人 員 陪 同 返 回 住 處 期 間 , 原 本 憲 兵 隊 人 員 要 告 訴 人 自 己 回 住 處 取 得 上 開 文 件 後 交 付 予 憲 兵 隊 黃 明 瑞 等 人 , 惟 事 後 始 決 定 由 被 告 黃 ○ 瑞 及 盛 ○ 林 陪 同 至 其 住 處 內 取 物 之 事 實 , 業 據 告 訴 人 證 述 在 卷 , 顯 見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初 始 並 無 以 同 意 搜 索 方 式 執 行 任 務 的 意 思 , 而 在 返 回 告 訴 人 住 處 途 中 要 求 告 訴 人 簽 立 自 願 搜 索 同 意 書 , 亦 係 為 確 保 其 等 前 往 告 訴 人 住 處 取 證 之 正 當 性 所 為 , 益 徵 憲 兵 隊 人 員 執 行 本 案 的 過 程 對 於 程 序 之 合 法 性 已 有 注 意 , 堪 認 其 等 主 觀 上 並 無 違 法 搜 索 的 故 意 。

況 且 憲 兵 隊 人 員 為 避 免 夜 間 詢 問 不 合 法 , 於 取 得 上 開 文 件 後 , 尚 先 詢 明 告 訴 人 是 否 於 下 星 期 一 再 至 憲 兵 隊 製 作 筆 錄 , 惟 魏 某 答 稱 : 因 其 母 住 院 下 星 期 一 要 去 醫 院 照 顧 沒 時 間 , 故 自 動 要 求 於 當 日 夜 間 即 至 憲 兵 隊 製 作 筆 錄 之 事 實 , 除 據 告 訴 人 自 承 外 , 亦 據 被 告 黃 ○ 瑞 、 盛 ○ 林 陳 述 在 卷 。 凡 此 均 益 證 憲 兵 隊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對 於 程 序 之 合 法 性 確 有 注 意 及 之 。

( 二 ) 關 於 告 訴 人 在 搭 乘 憲 兵 隊 車 輛 返 回 住 處 途 中 有 無 簽 立 自 願 搜 索 同 意 書 乙 事 , 雖 告 訴 人 堅 稱 : 因 當 時 很 害 怕 , 忘 記 有 無 簽 立 等 語 , 但 其 並 不 否 認 該 搜 索 同 意 書 簽 名 之 真 正 ; 況 經 檢 察 官 隔 離 訊 問 當 時 在 車 上 之 被 告 等 人 , 被 告 黃 ○ 瑞 供 陳 : 「 在 車 上 就 讓 魏 先 生 簽 署 自 願 搜 索 同 意 書 」 等 語 , 被 告 盛 ○ 林 供 稱 : 「 不 知 道 是 鄒 ○ 裕 還 是 黃 ○ 瑞 , 在 車 上 有 問 說 放 自 願 搜 索 同 意 書 的 包 包 在 那 裡 , 聽 到 黃 ○ 瑞 說 麻 煩 給 魏 先 生 看 他 是 否 願 意 簽 , 如 果 同 意 就 讓 他 簽 」 等 語 , 被 告 鄒 ○ 裕 陳 稱 : 「 ( 在 車 上 ) 我 跟 魏 先 生 說 要 去 你 家 , 要 同 意 搜 索 , 我 說 剛 剛 在 捷 運 站 你 有 同 意 讓 我 們 去 你 家 搜 索 , 有 一 份 制 式 文 書 要 簽 名 , 這 份 文 書 是 表 示 你 同 意 讓 我 們 進 去 你 家 , 所 以 我 就 拿 給 魏 先 生 簽 」 、 「 那 個 ( 放 同 意 書 的 ) 包 包 是 我 保 管 的 , 我 有 在 車 上 找 這 個 包 包 」 等 語 ( 他 字 卷 第 17頁 ) , 被 告 羅 ○ 翰 陳 稱 : 「 我 是 快 到 魏 先 生 家 路 途 中 , 聽 到 有 人 講 , 忘 記 是 誰 講 , 因 為 魏 先 生 同 意 配 合 , 所 以 會 有 自 願 同 意 書 給 他 簽 」 等 語 , 被 告 吳 ○ 發 陳 稱 : 「 我 聽 盛 調 ( 盛 ○ 林 , 事 後 改 稱 是 鄒 ○ 裕 ) 有 詢 問 嫌 疑 人 既 然 同 意 到 你 家 , 等 會 給 你 簽 一 個 自 願 同 意 搜 索 」 等 語 , 互 核 大 致 相 符 , 再 參 酌 告 訴 人 於 蘆 洲 捷 運 站 時 確 已 同 意 至 其 住 處 取 得 文 件 , 有 上 開 捷 運 站 蒐 證 光 碟 及 勘 驗 筆 錄 、 譯 文 可 憑 , 且 憲 兵 隊 執 行 人 員 對 於 程 序 合 法 性 之 要 求 確 均 有 注 意 , 已 如 前 述 , 堪 認 被 告 等 前 開 所 述 , 應 值 採 信 。

( 三 ) 另 外 , 於 蘆 洲 捷 運 站 現 場 依 照 憲 兵 隊 所 提 供 之 現 場 蒐 證 光 碟 內 容 觀 之 , 告 訴 人 自 始 至 終 均 一 再 澄 清 上 開 三 份 文 件 的 來 源 合 法 , 交 付 文 件 的 原 因 之 一 係 害 怕 自 己 觸 犯 刑 責 , 故 其 同 意 交 付 亦 係 為 澄 清 自 己 並 無 犯 罪 之 事 實 , 亦 為 告 訴 人 所 坦 認 。 再 依 現 場 搜 證 光 碟 所 示 , 被 告 黃 ○ 瑞 稱 : 「 我 們 去 你 家 拿 好 了 , 我 們 會 給 你 搜 扣 筆 錄 , 」 、 告 訴 人 即 回 稱 : 「 那 你 要 載 我 回 來 」 等 語 , 告 訴 人 亦 自 承 上 開 陳 述 就 是 同 意 要 一 起 回 八 里 住 處 等 語 , 另 被 告 黃 ○ 瑞 再 稱 : 「 你 東 西 要 給 我 們 , 不 給 我 們 , 我 們 就 認 定 東 西 是 你 的 , 不 然 我 們 還 是 會 請 搜 索 票 去 你 家 搜 , 這 只 是 更 難 看 而 已 」 、 告 訴 人 即 回 稱 : 「 不 過 你 要 開 個 證 明 給 我 」 等 語 , 經 檢 察 官 訊 以 告 訴 人 上 開 話 語 的 意 思 , 告 訴 人 答 稱 : 「 因 為 他 說 要 去 憲 兵 隊 交 待 來 源 , 我 認 為 他 這 樣 講 , 表 示 說 這 是 違 法 的 , 我 就 同 意 將 這 3份 文 件 交 給 他 , 但 希 望 他 開 給 我 證 明 」 等 語 。 另 「 檢 察 官 問 : 所 以 從 上 面 這 些 對 談 來 看 , 你 意 思 是 要 澄 清 文 件 是 合 法 購 得 ? 答 : 是 。 」 、 「 我 就 是 害 怕 拿 到 這 個 會 是 犯 罪 , , 為 了 證 明 我 清 白 才 願 意 交 出 這 些 文 件 」 等 語 , 並 有 上 述 蒐 證 光 碟 及 本 署 檢 察 官 勘 驗 光 碟 筆 錄 及 譯 文 在 卷 可 憑 , 足 認 告 訴 人 同 意 交 付 文 件 之 原 因 之 一 係 為 害 怕 自 己 觸 犯 刑 責 , 故 其 上 開 同 意 亦 係 為 澄 清 自 己 並 無 犯 罪 , 尚 難 認 其 係 因 自 由 意 志 受 到 抑 制 而 交 付 。

( 四 ) 另 經 檢 察 官 訊 以 : 「 他 有 跟 你 說 可 以 拿 搜 索 票 也 可 以 同 意 搜 索 ? ) 告 訴 人 答 以 : 「 是 說 要 請 我 同 意 搜 索 , 否 則 還 是 可 以 拿 到 搜 索 票 , 有 搜 索 票 情 形 又 不 一 樣 , 我 心 裡 想 說 一 定 要 到 我 家 搜 索 , 結 果 也 是 一 樣 , 對 我 也 比 較 有 利 , 我 就 同 意 」 、 「 問 : 你 同 意 讓 他 們 去 你 家 拿 資 料 , 是 否 因 為 這 也 沒 什 麼 , 資 料 也 是 合 法 來 的 , 沒 有 犯 罪 , 想 讓 他 們 來 證 明 你 清 白 ? 答 : 這 一 點 也 是 理 由 , 但 他 們 也 一 直 強 調 要 我 拿 出 來 , 否 則 要 拿 搜 索 票 , 以 後 還 是 拿 的 到 這 些 文 件 」 等 語 , 從 告 訴 人 之 陳 述 觀 之 , 告 訴 人 對 於 是 否 同 意 至 其 住 處 取 得 文 件 , 主 觀 上 仍 有 選 擇 的 權 利 , 而 難 逕 認 其 自 由 意 志 已 遭 剝 奪 。 再 經 本 檢 察 官 至 蘆 洲 捷 運 站 現 場 履 勘 , 該 現 場 係 蘆 洲 捷 運 站 三 號 出 口 旁 的 公 開 場 所 , 被 告 黃 ○ 瑞 等 與 告 訴 人 談 話 時 所 站 立 之 位 置 靠 近 捷 運 站 出 口 及 旁 邊 的 道 路 之 事 實 , 有 現 場 勘 驗 筆 錄 、 現 場 圖 、 現 場 照 片 在 卷 可 憑 , 再 參 諸 案 發 當 時 為 星 期 五 約 下 午 7時 的 下 班 時 間 , 人 潮 眾 多 之 事 實 , 亦 為 被 告 黃 ○ 瑞 、 鄒 ○ 裕 等 所 供 明 。 又 就 蒐 證 光 碟 內 容 觀 之 , 告 訴 人 於 蘆 洲 捷 運 站 與 憲 兵 隊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交 談 時 均 神 態 自 若 , 應 對 自 如 等 情 , 有 蒐 證 光 碟 及 本 署 檢 察 官 勘 驗 筆 錄 可 證 , 均 可 認 當 時 告 訴 人 對 於 同 意 搜 索 與 否 應 有 選 擇 之 自 由 , 並 無 被 脅 迫 之 客 觀 情 狀 。

( 五 ) 繼 之 被 告 黃 ○ 瑞 、 盛 ○ 林 於 進 入 告 訴 人 住 處 後 均 無 任 何 搜 索 之 動 作 , 而 係 告 訴 人 自 行 配 合 開 啟 大 門 , 讓 其 等 入 內 , 並 自 行 取 出 文 件 交 付 及 操 作 電 腦 畫 面 將 拍 賣 上 開 文 件 之 網 頁 下 架 , 過 程 中 黃 、 盛 2人 態 度 平 和 , 並 未 有 任 何 強 暴 脅 迫 或 其 他 對 告 訴 人 威 嚇 之 行 為 或 言 語 , 告 訴 人 亦 不 曾 有 任 何 表 示 反 對 其 2人 進 入 住 處 、 拿 取 文 件 、 攝 影 之 言 行 等 情 狀 , 有 本 署 檢 察 官 對 蒐 證 光 碟 之 勘 驗 筆 錄 可 憑 。 另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於 蘆 洲 捷 運 站 並 未 有 對 告 訴 人 拉 扯 、 碰 觸 之 行 為 , 在 車 上 亦 無 對 告 訴 人 施 強 暴 、 脅 迫 之 行 為 , 亦 為 告 訴 人 所 坦 認 。 又 告 訴 人 於 車 上 曾 有 打 電 話 給 其 妻 即 證 人 葉 ○ 卿 , 及 返 家 後 其 妻 看 見 魏 某 及 憲 兵 人 員 入 其 屋 內 , 證 人 葉 ○ 卿 均 證 稱 告 訴 人 並 無 任 何 異 狀 。 其 女 即 證 人 魏 ○ 璇 亦 證 稱 : 於 魏 某 進 屋 時 未 發 現 有 何 異 狀 , 甚 而 , 其 妻 女 於 當 日 均 不 知 進 入 其 居 處 者 係 憲 兵 人 員 等 情 , 均 據 證 人 葉 ○ 卿 、 魏 ○ 璇 具 結 證 述 在 卷 , 益 見 告 訴 人 當 時 並 無 任 何 違 反 意 願 的 情 狀 表 徵 於 外 。 而 告 訴 人 於 憲 兵 隊 製 作 詢 問 筆 錄 時 , 被 告 黃 ○ 瑞 問 : 「 今 日 1 9時 30分 許 本 隊 人 員 是 否 經 你 本 人 同 意 至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中 山 路 樓 執 行 搜 索 ? 是 否 經 你 本 人 全 程 陪 同 本 隊 執 行 搜 索 ? 扣 案 物 品 為 何 人 所 有 ? 」 等 問 題 時 , 均 不 假 思 索 馬 上 回 答 : 「 對 , 我 本 人 同 意 的 , 我 全 程 陪 同 , 三 份 公 文 都 是 我 的 」 等 語 , 且 神 態 自 若 , 除 打 呵 欠 外 , 尚 能 指 正 憲 兵 人 員 筆 錄 內 容 登 打 有 誤 , 亦 未 有 何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神 情 表 現 於 外 等 情 , 除 經 檢 察 官 勘 驗 光 碟 屬 實 外 , 亦 據 告 訴 人 自 承 在 卷 。 凡 此 俱 難 認 定 被 告 黃 ○ 瑞 等 人 在 執 行 此 次 勤 務 時 明 知 被 害 人 魏 ○ 義 有 違 反 意 願 同 意 搜 索 而 仍 違 法 搜 索 之 故 意 甚 明 。

( 六 ) 此 外 , 本 案 執 行 過 程 一 切 平 和 , 隨 同 配 合 執 行 之 被 告 蔡 ○ 祥 、 吳 ○ 發 、 黃 ○ 豪 於 回 報 給 被 告 汪 ○ 偉 、 保 防 安 全 處 被 告 余 ○ 達 , 被 告 余 ○ 達 再 回 報 給 被 告 趙 ○ 川 時 均 稱 告 訴 人 相 當 配 合 , 主 動 交 出 上 開 物 品 等 情 , 亦 據 被 告 蔡 ○ 祥 、 吳 ○ 發 、 黃 ○ 豪 、 余 ○ 達 、 趙 ○ 川 供 陳 在 卷 , 更 足 證 被 告 等 人 主 觀 上 並 無 認 知 告 訴 人 的 自 願 性 有 受 到 影 響 。 可 認 本 案 被 告 等 執 行 過 程 , 主 觀 上 均 認 定 告 訴 人 係 自 願 同 意 搜 索 , 尚 難 認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或 強 制 犯 行 之 故 意 。

肆 、 本 案 之 執 行 程 序 瑕 疵 部 分 :

一 、 查 本 案 之 上 開 文 件 本 得 由 屬 情 報 機 關 或 準 情 報 機 關 的 保 防 安 全 處 、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在 文 檔 庫 即 可 查 明 是 否 為 「 機 密 文 件 」 , 經 查 明 不 是 機 密 文 件 後 , 亦 無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可 能 , 如 恐 還 有 其 他 嫌 疑 人 尚 持 有 其 他 「 機 密 文 件 」 而 有 蒐 集 情 報 之 必 要 , 本 應 以 侵 害 告 訴 人 權 益 最 小 的 方 式 為 之 ( 包 括 以 金 錢 向 其 購 買 ) , 且 採 取 之 方 法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亦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 竟 以 佯 稱 購 物 之 方 式 約 出 告 訴 人 後 , 立 即 要 求 憲 兵 隊 配 合 辦 理 , 且 動 用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 憲 兵 隊 多 人 至 現 場 執 行 此 任 務 , 已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

而 本 案 憲 兵 隊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雖 有 表 明 憲 兵 之 身 分 , 惟 參 與 情 報 蒐 集 的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人 員 即 被 告 吳 ○ 發 、 蔡 ○ 祥 則 在 場 並 未 表 明 身 分 , 且 本 不 應 參 與 憲 兵 隊 的 偵 查 犯 罪 程 序 , 卻 仍 參 與 其 中 , 顯 然 混 淆 情 蒐 任 務 與 刑 事 偵 查 程 序 , 從 而 , 本 案 相 關 人 員 為 取 得 上 開 文 件 , 而 動 用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 及 具 司 法 警 察 權 之 憲 兵 隊 多 人 之 處 理 過 程 不 僅 指 令 不 清 、 程 序 不 明 , 且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與 欲 達 成 取 得 非 「 國 家 機 密 」 文 件 之 目 的 亦 顯 失 均 衡 , 雖 其 等 此 部 分 作 為 尚 不 構 成 刑 責 , 亦 應 予 以 行 政 究 責 ( 國 防 部 已 於 1 0 5年 3月 11日 調 查 後 懲 處 相 關 人 員 , 有 行 政 報 告 在 卷 可 憑 ) , 併 此 敘 明 。

二 、 又 憲 兵 隊 在 蘆 洲 捷 運 站 執 行 任 務 時 , 被 告 黃 ○ 瑞 對 告 訴 人 稱 : 「 我 們 去 你 家 拿 好 了 , 我 們 會 給 你 一 個 搜 扣 筆 錄 , 不 然 你 現 在 可 能 要 先 去 我 們 那 邊 去 做 個 筆 錄 」 、 「 你 東 西 要 給 我 們 , 不 給 我 們 , 我 們 就 認 為 東 西 是 你 的 , 不 然 我 們 還 是 會 請 搜 索 票 去 你 家 搜 , 這 只 是 更 難 看 而 已 」 ; 及 被 告 鄒 ○ 裕 稱 : 「 我 們 現 在 目 標 不 是 你 , 你 可 以 的 話 , 我 們 就 好 處 理 , 你 如 果 不 配 合 我 們 , 我 們 就 請 搜 索 票 , 到 時 候 如 果 有 違 法 問 題 , 不 管 你 找 誰 來 , 我 們 一 定 要 讓 你 難 看 」 等 語 , 均 會 讓 告 訴 人 同 意 搜 索 之 自 願 性 產 生 瑕 疵 。 雖 此 等 瑕 疵 , 經 勘 驗 現 場 蒐 證 光 碟 結 果 尚 難 認 已 達 脅 迫 告 訴 人 或 使 其 失 去 自 主 決 定 可 能 之 程 度 , 而 難 構 成 故 意 違 法 搜 索 罪 , 但 仍 得 作 為 訴 訟 法 上 判 斷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時 的 衡 量 標 準 及 行 政 究 責 之 依 據 , 附 此 敘 明 。

伍 、 綜 上 , 本 案 被 告 等 執 行 過 程 主 觀 上 係 認 定 告 訴 人 係 自 願 性 同 意 搜 索 , 尚 難 認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或 強 制 使 人 行 無 義 務 之 事 犯 罪 之 故 意 。 因 本 案 被 告 等 認 告 訴 人 有 涉 及 贓 物 等 罪 的 嫌 疑 , 憲 兵 隊 之 偵 查 作 為 並 非 在 毫 無 依 據 的 情 形 下 為 之 , 雖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有 上 述 程 序 之 瑕 疵 , 惟 依 蒐 證 光 碟 觀 之 , 自 始 至 終 告 訴 人 均 表 示 同 意 , 且 並 無 違 反 自 主 意 思 之 具 體 跡 證 及 表 情 , 被 告 等 主 觀 上 亦 認 為 已 得 告 訴 人 自 願 性 同 意 始 進 行 後 續 搜 索 的 行 為 , 故 認 其 等 並 無 犯 罪 之 故 意 。 至 其 執 序 之 瑕 疵 僅 係 影 響 其 因 此 取 得 之 證 據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之 問 題 , 尚 與 成 立 犯 罪 無 關 , 併 此 敘 明 。 此 外 , 復 查 無 被 告 等 有 何 違 法 搜 索 、 強 制 罪 等 犯 罪 之 故 意 及 犯 意 聯 絡 , 因 認 被 告 等 人 罪 嫌 均 有 不 足 。 陸 、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52條 第 10款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 ○ ○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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