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勞動部10日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7修1),從10/1起生效,內容為未符合3大情況的話,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
勞動部說,這項措施從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只有符合以下3種狀況的勞工,並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但最多不得超過12天。(資料照片)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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