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庭葳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總統府5月3日公布總統令,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3大面向,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則」、「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4大核心。交通部今(4)日表示,將配合後續相關子法作業,希望在7月1日推行上路。
立法院於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共計修正34條條文,總統府也於3日發布總統令,其中包含了恢復人行道違停檢舉等13項可檢舉項目,其中包括在人行道違停或違規臨停;行近未設紅綠燈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等。
而其餘相關法規調整如下,加重危險駕駛罰則,最重罰2.4萬加重為3.6萬、超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無照駕駛最高重罰2.4萬元。其中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且明訂行人可通行交叉路口,也包括未劃設行人穿越道路口。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除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之相關罰責,不僅能夠保障行人安全,修正案中將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授權子法規定,此為道路交通管理之重大變革,可提升相關處罰規定因應交通安全維護之時效性,避免駕駛人經常性違規,使其心生警惕保持良好駕駛行為,可即時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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