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河條款】上路 虐待動物坐牢1年

【阿河條款】上路 虐待動物坐牢1年 | 華視新聞

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今天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虐待動物的行為提高罰責,動物飼主故意使動物受傷,導致動物肢體殘缺、器官受損或死亡,罰則將從現行10 萬元到50萬元罰鍰,改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到1百萬罰金。

故意使動物受傷,即使動物未達肢體殘缺或器官受損的程度,也可處1萬 5千元到7萬5千元罰鍰。

修法新增,若因過失使動物受傷,或是飼主沒有良好的動物照護環境,例如沒有提供充足的空間和食物,繩鍊不夠長,甚至是長期讓動物待在密閉空間,都將處5千元到1萬5千元罰鍰。

若非動物飼主,依現行《動保法》規定,必須是惡意、無故騷擾、虐待動物才開罰,修法後刪除「惡意、無故」,只要騷擾、虐待動物,就會開罰,罰則比照動物飼主。

此外,台中市天馬牧場的河馬「阿河」上月底因重摔死亡,凸顯阿河這類供娛樂為目的的動物無法可管的窘況,《動保法》修法後,新增「展演動物」相關規定,展演動物業者若未依法申請執照,可罰3萬元到15萬元。

現行《動保法》規定,流浪動物收容於動物收容處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依法可宰殺,這故事被拍成紀錄片《十二夜》。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原本提案,收容所內的流浪動物必須經獸醫師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嚴重影響人畜建康才可宰殺。

但王育敏的提案未獲支持,三讀通過的《動保法》修法仍維持,流浪動物在收容所內12日內無人認領,得予以宰殺。

王育敏解釋,若現在貿然實施,恐讓收容所內狗滿為患,因此給農委會跟地方政府2年過渡期,2年後就 必須取消「12夜的規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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