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管中閔 公懲會有9種懲戒方式

彈劾管中閔 公懲會有9種懲戒方式 | 華視新聞
台大校長管中閔。(資料照)

鄒麗泳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監察委員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今天以7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彈劾案。考試院銓敘部指出,管中閔為教育人員,彈劾案通過後,應送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最後再由教育部執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期間,身為政務官、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規定,用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每年獲取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通過彈劾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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