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廷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大校長管中閔1月8日上任,監察院今(15)日通過以7:4通過彈劾,監察院發現,管中閔在擔任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於《壹週刊》匿名撰寫評論、專欄,每月固定獲得5萬元薪資,監院認定屬違法兼職,監委蔡崇義多次強調,管中閔「固定、持續、長期」獲取報酬,已構成兼職要件,而且在更早之前,擔任公職期間就有違法兼職行為,但時效已過。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審查會主席陳師孟說,審查會共有11委員出席,不包含棄票,每位都表達立場。提案監委王幼玲表示,本案是接獲檢舉指出,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在國內違法兼職,去年四月例案調查,根據國稅局提供資料,101年2月到104年2月,管中閔任政務委員其間,於《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監委王幼玲指出,依照《壹週刊》台灣分公司回覆監院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即與《壹週刊》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獲取每月約5萬元、每年約65萬元固定稿費。
王幼玲說,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未終止與《壹週刊》的合作,其擔任政務然原長達三年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獲取190萬的報酬。而其從2010年到2016年7年期間,《壹週刊》共支付管400萬元,而管卸任政務官後,每年稿費從65萬元縮水為50萬元。
監委蔡崇義說,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是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實務上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的事務」,得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但管中閔與《壹週刊》具有相當固定與週期性。
監院約詢管中閔三次,但管先後以「眼睛痛」、「去台大討論就職」、「準備就職校長」為由拒絕。而他在提送給監察院的書面說明表示,「其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
蔡崇義表示,管中閔身為公職,以「匿名供稿」的形式,在《壹週刊》撰寫專欄,代表該週刊的評論及觀點,社論專欄都與國家政策有關,造成立場衝突,有損政務官本職尊嚴。以及依照國稅局提供資訊,每個月預扣5000元所得稅,可知薪資為固定、持續、長期支付,已夠成兼職要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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