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去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因此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的解釋。
大法官認通姦罪違憲 立院三讀刪除該條文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文也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另外刑法第245條第2項的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也一併刪除。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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