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4 06:00

申請藥害救濟 最高保障200萬

徐榮寅 報導  / 台北市

  你可能曾經在報紙雜誌、看過藥害救濟這個名詞,說某某人因為藥害救濟法得到賠償,最高能夠賠到兩百萬,但是您知道什麼是藥害救濟,藥害救濟法又是什麼呢?來看我們的報導。

  什麼是藥害,就是服藥造成的傷害,在正確用藥的情形下,因為個人體質或是藥品特性,或多或少都會有藥物副作用的發生,只是多數的藥物副作用較輕微也容易回復,但仍有少部分副作用是相當嚴重,又無法預期的,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也就是副作用)就稱為「藥害」,當發生「藥物傷害」而導致住院、障礙或死亡時,可以申請救濟。

  藥害救濟法是在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立法通過實施,補償的目的,在於當民眾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但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致使嚴重傷害時,能迅速救濟之服務,行政院衛生署並在90年起,就已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代辦藥害救濟相關業務。台灣是在德國和日本之後,第三個將藥害救濟制度立法的國家。提供受害民眾最高新台幣二百萬元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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