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7 12:00

警察面前拉客 流鶯不管"罰娼嫖"?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昨天凌晨12點正式生效,但因為各縣市都沒有設立性交易專區,依照罰娼罰嫖的新規定,最高可罰三萬元,但在台北市萬華區,有流鶯在派出所對面拉客,警方卻當沒看見。

  凌晨一點就在台北萬華區,好幾個流鶯站在路邊,每一個都打扮的妖嬌美麗,穿著低胸裝,裙子短到大腿露出一大半。還有的拨拨頭髮,搔首弄姿就是要吸引男客人的注意。一看男客人騎著機車過來,立刻上前,兩人講好了價錢就轉身走進旅館。

  這些流鶯明目張膽站在路邊拉客,誇張的是,地點竟然就在派出所對面。同一條巷子裡,白天看來靜悄悄的掛滿了很多招牌,幾乎全都是旅社,派出所在斜對面,晚上流鶯出來拉客,警方卻沒有任何舉動。

  因為警力不夠無法取締,但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各縣市政府,依照新規定像這樣在性交易專區外面拉客,從事性交易,不但要罰流鶯,連嫖客也要一起罰,最高3萬元罰金。而派出所對面的流鶯大本營,警方卻像沒看見一樣,通通不開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