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雲林縣
已婚的雲林縣余姓男子去年元旦起,在車內吸毒後,隨機尋找落單女子下手猥褻性侵,若遇不從就拳打腳踢,甚至逼迫少女吸毒後再性侵。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循線逮人,余被依妨害性自主、猥褻等罪行,台南高分院法官判應執行12年,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余宗穎去年1月4日在車內吸毒後,駕車四處遊盪,在一處路口見少女獨自散步,即開車尾隨,到偏僻巷口,切車攔下少女,余下車用黑色外套蓋住少女頭部,將她抱進後車廂內。
少女掙扎,余掐住少女脖子恫嚇:「如果不配合的話,就讓妳死,如果乖乖聽話的話,就讓妳回去」,少女害怕遭不測不敢反抗,爬進後車廂內。余隨即開車將人載到一家汽車汽車賓館內,車停妥後,才打開後車廂命少女爬出來,接著用紅色繩子將少女雙手反綁身後,且用膠帶黏貼嘴巴,再將少女押進房間,命其坐在沙發上。
接著余在房間內吸毒,並恫嚇少女:「如果妳不吸,就不放妳回去。」逼迫少女一起吸毒後,他脫掉少女衣褲欲性侵,少女反抗不從,余又恐嚇:「趕快做一做就讓妳回去,我再給妳最後一次機會,不然就讓妳回不了家」,因而性侵少女得逞,隨後將少女載回住家附近,才讓少女下車離去。
余隔天吸毒後,開車行經路上,見前方有一女子騎機車,於是尾隨到無人處,將女子攔下,強拉女子塞進後車廂,女子強力反抗掙脫,余改開後車座門強推,因女子掙扎摔落車外,余一氣之後,拳打腳踹女子成傷,再將人強推入車內,並恫嚇「趕快上車,如不上車,要打死妳」,才女子推進車內。
當余準備開車將女子載走時,女子趁機撥打電話給男友與110報警,余發現後,恫稱:「如不將手機給我,我就讓妳死」,女子心生畏懼將手機交給余後,余隨即將其丟到路邊水溝,女子苦苦哀求下,余才作罷放人。
女子男友報警後,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到余男,經查余男還在去年元旦晚上,開車尾隨一女騎士,攔下女騎士趁機摸胸,因女騎士持手機欲報警,余才落荒而逃。
法官審理後,認余為發洩一己情慾,接連性侵獨行女子,造成被害人極度傷害,造成社會不安,判應執行12年,可再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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