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屏東縣
未成年少女不可碰!屏東一名鄭姓男子(20歲)1年前認識14歲國中少女,兩人不到一個月就火速交往,還相約到住處發生性行為,之後兩人因為感情問題,少女情緒不穩,學校老師發現少女行為有異,追問之下才得知內情,通報相關單位後,因為鄭男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檢方依妨礙性自主起訴鄭男。
法官審理後,因兩人是情侶關係,念及鄭男才20歲,因年輕氣盛一時衝動,但全程有戴保險套,沒將傷害擴大,並主動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須另服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圖片來源/翻攝畫面,示意圖)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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