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法官認定,藝人丁小芹賣假包!丁小芹被控於前年將仿冒香奈兒包賣給服飾店蔡姓女合夥人,雖丁女辯稱不知情,但新北地院認為丁女對於如何購買、使用何人信用卡,多次說法前後不同,也拿不出購買證明,認定丁女貪圖私欲賣仿冒包,還否認犯行也未賠償,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丁女4月,可以12萬元易科罰金;全案尚可上訴。
丁小芹(36歲)與友人蔡心宜在台北市敦化南路合夥經營服飾店「VIII」(已歇業),卻在2013年11月,用LINE跟蔡女詐稱,認識貿易商可用批發價4萬8千元,購買原價10多萬元的絨布BOY CHANEL手提包,蔡女隔天匯款。
同年12月,蔡女收到該手提包,卻發現重量、質感、原廠標籤卡都不對,防塵套、保證卡及包裝盒,也跟真品都不同,懷疑是仿冒品,要求丁女一起去專櫃做鑑定,丁女說:「沒有問題一定是真品」,但之後卻避不見面。蔡女因此報警並提告,新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等罪起訴丁小芹。
新北地院開庭時,丁女否認知道該手提包是仿冒品,表示只是代購,蔡女反應是假貨後,有向對方要求退款並賠償,蔡女原本答應先退還手提包,卻未退還。
但因丁小芹在檢方、法院共3次供述均不同,先說該包是跟義大利網站購買,後又改口是在美國網站,使用她父親的信用卡購買,第三次又改說是用女性友人的信用卡,法官認為他前後供述不一,又提不出購買證明,認為丁女應知道該手提包是仿冒品,而非真品,因此判丁女敗訴。(包包圖片來源/翻攝自雅虎奇摩購物中心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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