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又見恐龍法官?!2015年八仙樂園發生塵爆事件,造成15人死亡,484人受傷,當時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勒令停業並裁罰5萬元,直到調查釐清和缺失改善為止,不過八仙樂園對此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日)宣判,5萬元裁罰仍維持,而「停止營業的處分」判決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八仙塵爆發生後,檢調單位立即封鎖現場,已完全保全證據,調查資料可知,事故主要原因是活動場地內的高溫電腦燈引發粉塵燃燒所導致,活動場所以外區域,則均無違規事項,觀光局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該區域有何因素,會引起公安危險,僅為實施檢查,因此就命令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且讓八仙的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對此,觀光局國民旅遊組湯姓科長表示,尊重法院的裁決,不願做出任何評論,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決書,收到之後會再跟律師商討後續相關行動。(資料照片)
觀光局聲明
一、鑒於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造成違反公共安全,情節重大,交通部觀光局於104年6月30日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立即停止業者營業之處分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
二、檢方對八仙樂園刑事調查等司法程序,相關責任尚待調查釐清。
三、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對八仙樂園處以停業處分之部分撤銷(其餘處分仍予維持),因交通部觀光局尚未收到判決書,俟收到判決書即檢視判決理由及內容,就法律專業研議採取上訴或其他必要之法律行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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