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0 11:14

陳星婚外情 律師:「滿16歲不代表沒事!」

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才女作家輕生一案,被懷疑誘姦的補教名師陳男(約60歲),在神隱10多天後,昨天(9日)晚間,透過補習班發表聲明,表示自己曾跟女作家交往2個月,陳男還將這段關係定調成「婚外情」,聲稱女作家當年已是高三畢業,因女作家父母發現、自己妻子也知情後,彼此結束婚外情;陳男這番聲明,有網友認為,似乎想要撇清「誘姦」的嫌疑;而且陳男的說法,仍待女作家父母證實。但若照陳男所說,女作家當年已經滿16歲,無法成立與未成年人的強制性交罪,陳男就可以完全沒事?有律師跳出來認為「不一定滿16歲就沒事」!

一名律師表示,即使由目前表面證據看來「強制性交罪」難以成立,但外界一直在討論的「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恐怕有機會成立。理由是,陳男自稱交往2個月,等於間接承認兩人有性關係;他說時間點是在女作家要北上唸大學時,等於避開了16歲;但是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即使外界認為補習班師生間的「權勢」關係,又不像學校師生關係,會影響到畢業等(例如論文不予通過),但律師仍認為,法官「機會」的解釋空間很大。若死者父母能證明女作家當時已有憂鬱症,陳男曾為女作家的補習班老師,因此「趁虛而入」,就有可能成罪。

但另一名戴姓律師,則持不同意見認為,陳男的聲明稿「很聰明!」因為「死者當年若滿16歲、雙方同意交往」根本就不會有「強制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因為補習班師生,「根本沒有權勢關係!」除非死者父母能提出實證,兩人的「交往」時間點,是在女作家身心狀態不健全的情況下,陳男才有可能有罪,但有罪的情況仍微乎其微。

【補教名師聲明稿全文】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陳XX,不是李國華,首先,要為近日帶來的社會紛擾對我的家人說聲抱歉,也對關心、關注這件事情的人致上歉意,X小姐(才女作家)過世時,X家父母透過出版社以一篇聲明稿,疑將死亡原因直指本人,導致本人成眾矢之的,然念及X家父母痛失愛女,治喪期間不願再造成對方家屬的二次傷害,因此,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出面澄清,而是靜待司法機關調查釐清真相,但情勢失控至此,亦不得不出面說明,發表以下幾點聲明:

第一,我並沒有神隱、沒有逃亡,我更不是狼師,也並非傳聞在湮滅證據。我一直在台北,承受輿論壓力相當沈重,我與我的家人亦因此紛擾而身心瀕臨崩潰,然而,此事件已成為媒體頭版撻伐對象,嚴重波及我的家人安危,就由不得我繼續沈默。

第二,民國98年2月,當時X小姐(才女作家)是高三學測滿級分生,XX補習班的招生主任安排X小姐(才女作家)與本人合照留念。其後,X小姐(才女作家)及一群資優生參加補習班安排的加強輔導課,此段期間均僅於課堂上見面,無私下來往。至民國98年約8月初X小姐(才女作家)上台北準備念大學,彼此已無師生關係,兩人之後交往約兩個多月後,X家父母知悉,要求分手,我的太太知悉後選擇原諒,這段關係就劃下休止符。

第三,據X小姐(才女作家)專訪中表示於十六歲即已有嚴重憂鬱症,本人當時與其素未謀面。本人現在回憶X小姐也曾因課業壓力及志趣不合而快樂不起來。她說她是一個文學的靈魂卻禁錮在理工科的軀殼中。

第四,關於小說,新書發表會中她明確表示不是書中女主角,讓大家失望了。小說中的時空錯置、跳脫、幻想的手法,並非自傳。本人尊重創作者的自由意識,不予置評。

第五,本人會配合司法調查,所有對本人的不實指控、汙衊毀詆、道德批判,本人為此已經身敗名裂。懇請各位媒體不要再讓我的家人、親朋好友及熱愛教育的補習界同仁,承受這一切。

最後,還要感謝我的兩位律師,願意在此社會氛圍下,挺身而出,當時兩位律師對於承接此案有諸多疑慮,但經兩位律師反覆詰問本人,並檢視相關證據,基於輿論公審需建立於真相事實之上的理念,經數日考量後,協助各方釐清案情,深感謝意,更希望社會大眾不要再為此案耗費社會成本。如本人是導致此事憾事原因之一,我亦願意承擔,讓X小姐(才女作家)的靈魂能夠平靜。再一次感謝大家!

請珍惜生命,再給自己一次機會,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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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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