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斑馬線 不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開車不禮讓視障者,最高將被罰7200元,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行經斑馬線時,不禮讓行人先通過,處以一二○○至二四○○元。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車輛行經斑馬線、或轉彎時,不禮讓視障朋友優先通行,最高可罰7200元,並增訂條文,明定、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者,最高可重罰六千元,以確保交通安全無障礙。<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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