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頂替肇逃男友遭起訴 檢方程序有誤獲判不受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應姓女子為無照肇事逃逸的男友,向警方稱是她駕車,檢方偵查庭時坦承頂替,檢方依頂替罪起訴並聲請簡判。高院審酌檢方未踐行向她告知涉犯頂替罪名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0年1月底,沒有駕照的林姓男友開車搭載應姓女子,車子行經新北巿中和區路段時與他車發生碰撞逃逸,他車車主因受傷而報警提告。

警方通知前往製作筆錄,應女在男友陪同應訊時,明知男友是實際駕駛人,卻向警員虛偽供稱,她是當天實際駕駛人並以駕駛人身分接受詢問而頂替男友。案件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新北地檢署就此案召開偵查庭,應女向檢察官承認「當天不是我開車,是我男友開車的‥因為男友說他沒有駕照‥後來做筆錄時,我沒有想這麼多就跟警察說是我開的」。

案件交送調解,應女和男友與受害車主成立調解。新北地檢署以應女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列為被告,傳喚受害車主製作筆錄後,即以同一案號,對應女依頂替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同時對原本涉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處分不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應女被控頂替案件部分,檢方漏未踐行告知應女所犯罪名有「頂替罪嫌疑」,忽略應女訴訟上防禦權,起訴程序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檢察官於訊問應女時,原先所告知的罪名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卻在應女承認頂替後,即依應女於「他案」偵查中的供述,去認定應女涉犯頂替罪嫌,換言之,檢察官並沒有為犯罪嫌疑罪名的告知,即沒有做完整刑事訴訟程序權益告知。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綜觀全部案卷資料,檢察官就應女涉頂替罪,從未簽分案號,或有任何立案偵查的表述等,檢察官並未為罪名變更(或增加)告知,且於偵訊後4個月之久,突襲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無異剝奪應女的基本訴訟權利,使她無從行使防禦權利。

二審日前維持原審認定,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3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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