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洪姓男子與邱姓男子被控民國110年9月的凌晨在台66線(桃園市觀音區)路段競速時,打滑失控造成2死3傷,高院今天考量他們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判刑4年半及5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邱姓男子邀約洪姓男子分別駕車於110年9月17日凌晨,在桃園市觀音區台66線0.3公里附近路段競速,雙方先併排同時起步,再迴轉開回原起點進行第二次競速,洪男在第二圈競速開始時,為追上邱男所駕駛的車,竟將其所駕駛的車油門踩到底,導致車輛打滑、車頭朝右偏移。
洪男見狀後,將方向盤微向左轉,並踩剎車,導致車輛朝車頭右前方向滑行出去,並以車尾高速撞擊當時在路旁觀看的人車,造成賴姓民眾等3人受傷,另有劉姓民眾因血胸併顱內出血、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以及童姓民眾因頭胸腹四肢多發性鈍創骨折死亡。
高院合議庭考量,洪男及邱男恣意高速競駛,對不特定的廣泛用路人造成危險,導致本件交通事故,使被害人當場死亡,造成無可彌補傷害,也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傷痛難以平復,犯罪所生的危害重大。
高院審酌,洪男犯後託友人報警,並留在現場待警方處理、協助救護,且始終坦承犯行,並與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可見事後已深具悔意;而邱男則是犯後離開現場,經警循線通知始至警局接受調查,也於法院審理時,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邱男5年、洪男4年6月徒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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