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6 12:00

抗稅無效! 林志玲需補繳684萬

楊依嘉 姜竹祥 報導  / 台北市

  名模林志玲六年前,被台北市國稅局查到她連續三年漏報薪資所得1732萬,林志玲還曾經親自出庭,解釋自己並沒有逃漏稅,不過現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林志玲還要是補稅684萬。

  這是八年前,名模林志玲走秀的樣子,當時林志玲深受凱渥公司老闆洪偉明寵愛,金曲獎星光大道師徒兩人就一起走紅地毯。隔年林志玲一樣和凱渥其他模特兒出席電影宣傳活動,國際書展也看到林志玲,當年金曲獎老闆洪偉明一樣帶著愛徒林志玲走紅地毯。

  外界怎麼看,林志玲都是凱渥的員工,但台北市國稅局查到,林志玲在民國92年到94年,這三年依照每年薪資所得,可以抵扣7萬5千元,收入所得少報1730萬,所以少繳了684萬的所得稅。林志玲為了漏報稅,去年特別出庭表達誠意解釋自己,應該是用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為了爭取權益,儘管上訴再上訴,但已經定讞,該補的稅還是要補,儘管媽媽一再覺得女兒冤枉,人還在東京演舞台劇的林志玲,自己也簡短用簡訊回答四個字,立即補繳。這名模抗稅風波已經吵了快六年,林志玲就算不服,也只能乖乖繳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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