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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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我們投訴的是知名品牌鞋子的員工,他們說,公司規定上班一定要穿公司的鞋,而他們的鞋子動輒三千元以上,如果穿了別的品牌的鞋就得扣錢。走進這家店,架上鞋子五顏六色,鮮豔活潑款式特別很有設計感,隨便拿起一雙來看要價不便宜,這雙要五千八、這雙要九千多,其他還有上萬的,民眾看了標籤價錢又放了回去。
不過看看店員腳上就穿了一雙藍色五千多的鞋,但店員一個月薪水不過兩三萬,怎麼會捨得買呢。原來是公司硬性規定,上班一定要穿,而且員工得自己花錢買,一雙四千多來講,員工只要付四五百塊。雖然公司有補助,但員工還是得自己負擔一部份,這種情況反應到勞工局。聽好喔,員工可以拒絕不要買。
勞動基準法,店家想維持形象,應該買來給員工穿才對,如果因此扣錢,店家還會被罰款最高三十萬元,站在員工立場,如果剛來上班,誰知道能做多久,為什麼要先花錢買鞋。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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