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童不殘忍? 男輕判13.5年

廖學賢 陳建邦 報導  / 嘉義縣

一名兩歲女童,一年前被發現陳屍在雲林元長鄉的水圳內,穿紅色洋裝,一度被誤以為是亂丟棄的洋娃娃,後來查出,原來是女童媽媽的同居人,將她凌虐致死後棄屍,女童傷痕累累,多次被綑綁毆打,還用冷水淋身體,法官卻認為嫌犯沒有殺人犯意,將可判處無期徒刑的罪,輕判13年半,等於坐牢六年多,就可申請假釋,兒福團體不滿,如果這樣不算殘忍殺人,到底怎樣才叫殘忍?

103年一月,兩歲女童被人發現,陳屍在水圳內,幾個月後,警方在網咖找到了嫌犯,殺人後還在網咖打電玩,一副無所謂的樣子,女童生父氣得追打嫌犯,因為女兒被她凌虐到,四肢瘀傷,顱內出血合併腦水腫,法官認為,嫌犯殺人後,曾嘗試急救不是故意殺人,因此將可處無期徒刑的罪,輕判13年半。

只需坐牢六年多就可假釋,說起曾孫女,曾祖母眼眶泛紅,媽媽帶著她離家出走,卻遭同居男友凌虐,一天只讓女童吃幾片吐司,綑綁毆打,寒流淋冷水,長達一個月,兒福團體認為,長期凌虐致死的痛苦,難道不夠殘忍嗎,檢方也認為,判太輕了,將提出上訴,而女童的媽媽,雖然沒有被判刑,卻無法被家人接受,已經和丈夫離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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