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半年內 須先還勞工欠薪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還記得關廠工人之前常走上街頭抗議公司倒閉沒有將薪水付給他們,司法院昨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規定法院,將來有公司行號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無論業者採取破產或重整,須在半年內先償還積欠勞工的薪資。

換言之,勞工被欠薪的債權、將高於銀行債權,被視為「保護關廠工人條款」,也對企業主新增禁奢條款及防逃機制。不過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陳秀蓮則認為,「程序上太冗長,對靠薪水吃飯的勞工、恐緩不濟急,認為政府應該要先代墊還薪資、再向僱主求償。」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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