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慶三天連假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今(111)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國慶出勤應加工資 勞動部試算教學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雇雙方如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8日(周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10月9日(周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三、10月10日(周一):性質為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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