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禁蒙面法"週六生效 集會禁戴口罩

華視新聞 張珮雲 編譯  / 香港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法》訂定的《禁蒙面法》,5日零點零分生效」。未經批准的集會、或是非法集結、暴動的場合,禁止蒙面戴口罩。違者可處一年徒刑或是罰款兩萬五千元港幣,就連學生,也被教育單位禁止戴口罩上學。港府或許是認為,沒有口罩遮遮掩掩,大家就不敢上街衝撞了。不過目前已經有好幾百位民眾,在中環集結,抗議蒙面惡法。

香港中環再度集結抗議民眾。和過去不同的是,港人提出新的訴求,反對訂定禁蒙面法。下午特首林鄭月娥記者會說明禁蒙面法。這是反送中示威將近四個月以來,行政會議首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定禁止蒙面法,自週六5號零點零分起生效。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由於行政會議能訂定緊急情況,不需立法會的審議監督,因此禁蒙面法可說替緊急法作先鋒,因此引起港人憤怒。

至於禁蒙面法的細節,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示,「《禁蒙面規例》打擊的對象是使暴力人士,其他人士有合理需要要蒙面配戴口罩,規例訂有豁免規定」,只要警方禁止哪個活動,在那個非法舉行的活動場合裡出現的人,就不准蒙面戴口罩。只要戴了,就推定蒙面參與者有意掩飾身分,打算一旦觸法之後能逃避刑責。

禁止參與集會活動的人蒙面的法律,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十五國都有訂定,這些國家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簽署國,美國在2011年占領華爾街運動中,曾依據禁蒙面法逮捕五個人,法國也規定違反者可處一年徒刑。

因此林鄭等建制派,找了一個外國無法反對的層面切入,壓制香港抗議能量,構成嚇阻,認為少了口罩的遮掩,港人就不敢上街抗議了。不過根據各國統計,禁止蒙面法並不會降低民眾抗議意願或是警民衝突的機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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