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投票日1月11日將近,許多行業可能必須堅守崗位,而根據《勞基法》規定,當天應為假日,雇主除了不能阻止員工投票,當天也應為放假日,因此若要上班,必須要「加給」薪資,意思就是該以「加班」看待,而且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投票權僅當天能行使 雇主不能妨礙員工投票
投票日接近,勞工可能會疑問「上班是否會有加班費」,甚至有人提問勞動部「投票日是否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使勞工出勤工作無須加給工資?」,對此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點,24小時內),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本就不用出勤的勞工,則不用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得妨礙其投票。
勞動部解釋,前揭的規定,主要是便於「具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的勞工行使投票權」。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所以當天無法跟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於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部:投票日應給加班費或給假
勞動部舉例,外籍移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至具投票權的本國籍勞工,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讓勞工出勤工作4小時,應加給4小時的工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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