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芷筠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28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為有利假釋人更生,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之規定。另外遏止新型賭博衍生之犯罪,提高賭博財物罪之罰金刑,同時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
犯微罪是否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
現行《刑法》第78條條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依據行政院、司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提案表示,假釋制度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但現行制度是不論罪名及宣告的有期徒刑為何,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容易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不利更生。
立法院基於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修正《刑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除了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並受超過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維持原規定應撤銷其假釋外,如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之規定,提高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更生輔導等意願,期望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合比例原則。
杜絕網路賭博以安定經濟秩序
立法院表示,在賭博罪部分,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電信設備、電子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等,均可輕易以此類方法參與賭博,加上沉溺賭博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為有效遏止各種賭博財物之手法或衍生犯罪情事發生,此次院會修正《刑法》第266條,提高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的罰則,並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似方法賭博的行為,杜絕任何形式之網路賭博。
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此外,亦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所提案修正《刑法》第140條、第141條妨害公務罪之規定,刪除對於公署之公然侮辱或意圖侮辱而侵害文告之部分,提高對於公務員犯罪之刑度,將原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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