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釘子戶」!? 房東欲賣房房客強住不搬

房客「釘子戶」!? 房東欲賣房房客強住不搬 | 華視新聞

陳堯棋 李鴻杰 報導  / 台北市

一名女子抱怨,原本身為房東的爸爸跟長期租客相處融洽,因此租約到期後讓房客續租也沒再簽約,沒想到想賣屋時房客卻變臉不願搬走,讓她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對此律師提醒,房東和房客沒有簽約,就會轉成不定期租約,提醒雙方還是要簽署定期租賃契約,保障雙方權益。

房東女兒VS.房客說:「人家有租約好不好,人家有租約,(我們現在跟你重新簽租約囉你不要),憑什麼你們說了算,一下子把我們趕走一下說房子賣掉。」女子與房客惡言相向誰也不肯讓誰,雙方因為租屋糾紛爭吵,更在臉書發文透露,身為房東的爸爸,和房客的關係像朋友一樣,因此當租約到期時,並沒有再與房客重新簽約,直到今年初準備賣房,告知房客,並給予3個月以上的搬遷時間,卻遭到房客拒絕。

房東女兒VS.房客<<<房東女兒VS.房客說:「(說沒有租約的是你),(現在我們要簽約了不要的也是你),(道理都你講的喔),有本事你叫法院來,你不是要告我快去告啊。」女子強調,房客拒絕重簽租約,不但不搬走部分傢俱還遭到毀損,但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到底該怎麼處理,律師林隆鑫說:「(租約)到期的時候,他(房東)並沒有去做一個續約,或是另外簽訂契約的行為,變成說他可能符合了民法漠視更新的狀況,所以目前就一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那你就是要提出說,要自住或重新建築,才能終止這個租賃契約。」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在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例如房東賣屋後改由新屋主終止租約,如果房客真的毀損房屋或傢俱等財物,不願賠償時也可以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律師提醒,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應該簽訂租賃契約,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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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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