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花蓮地院今(26)日宣判,花蓮縣壽豐鄉長曾淑懿於去年選舉中涉及賄選,以5萬元試圖收買對手候選人謝如哲,要求他不要參選鄉長。花蓮地院依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花五萬元收買 要對手別參選
花蓮地院指出,曾淑懿在去年8月28日登記為壽豐鄉長候選人,隔日得知另有一人謝如哲也領表登記,曾多次打電話詢問謝的參選意願,向其施壓未果。當天晚上,曾淑懿會同其支持者許雲琳,直接前往謝如哲住家登門拜訪,要求他放棄參選,但謝如哲當下沒有明確回應。
又隔一日,8月30日上午,曾淑懿委託許雲琳,帶著現金5萬元,再度前往謝如哲住處拜訪,將5萬元交給謝如哲,要求他放棄參選壽豐鄉鄉長,改登記參選壽豐鄉鄉民代表,並表示該5萬元是提供謝如哲登記參選鄉民代表之保證金,即駕車離開。謝如哲當天隨即將現金送回曾淑懿競選辦公室,表示歸還之意。
曾淑懿賄賂觸法 遭判4年.處奪公權3年
花蓮地院認為,曾淑懿、許雲琳所為則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兩人為共同正犯。曾淑懿透過賄賂,要求具候選人資格之謝如哲不要參選,危害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與民主法治秩序。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3年。
地院判決書指出,謝如哲當下雖然收下了賄款,但並沒有收受賄款之意,馬上返還款項。而許雲琳犯後沒有推諉並表示後悔,無再犯之虞,花蓮地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
曾淑懿則是發表聲明,表示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否認賄選。表示將依法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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