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新聞 徐孟蘭 張春峰 台中報導 / 台中市
在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不要以為只是寫寫而已,要是出現恐嚇、傷害他人生命身體、會讓人感到害怕的字眼,就會觸犯恐嚇罪。有哪些字眼曾被人寫上網路,而被判恐嚇罪成立的呢?來看我們的深入報導。
2018年兩名14歲國中生,盜用別人帳號在臉書上寫,經過台中火車站時小心,肯定會炸掉台中火車站,林佳龍也死定了,兩人被抓到都說只是好玩,好玩的代價是依妨害電腦使用,恐嚇公眾危安罪,送少年法庭。
彰化17歲男學生,隨機傳臉書訊息給不認識的少女,他寫,在回家路上埋伏,準備侵犯妳,不想被侵犯馬上拍裸照來,男學生落網後,說只是想嚇嚇對方騙裸照,但只是想嚇對方的代價是,依恐嚇罪送少年法庭。
另外台中還有科大男學生,在網路留言說,自己讓韓粉躺在血泊中,沒有指名道姓,但已經造成民眾恐慌,雖然馬上刪文,卻還是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律師何志揚說:「他人會因為你的言語產生這個心生畏怖,就是害怕的感覺,那這樣就已經構成恐嚇罪了,那甚至來講,你事後再說那是玩笑話,都來不及了」。
律師說,在網路上留言,用詞要是寫到,「要讓對方受傷」、「要對方的命」、「傷害對方親友」,或是,「只要這麼做就對你不利」,這些都曾經被判觸犯恐嚇罪成立,最重兩年徒刑,尤其選舉期間留言恐嚇,還會再觸犯選罷法,刑責加重到五年以下徒刑。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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