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檔案:信用合作社女性職員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有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超過半數以上的女性表示,在她們辦公室裡,確實有男女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不過受訪的男性則普遍的認為,辦公室裡並沒有性別歧視的問題,這之間的差距,是不是也顯示了,兩性對於女性工作的認知,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說傳統認為女性是弱者,女性比較情緒化,所以不適合擔任重責大任,甚至有些信用合作社還規定,女性一旦結婚後,就不得再繼續工作。其實早在民國六十五年,財政部就已經發函給各信用合作社,不得限制任用已婚婦女,不過即使有些規定,問題依然存在,有一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女職員有話要說。

  「男女平等,天經地義」,但是對信用合作社的女性職員來講,「平等」這兩個字,卻遙不可及。結婚了,配偶欄卻必須是空白,為的只是保住自己辛苦多年的工作。

  在國外,這樣的規定有違法律,然而放眼國內,同樣的情形卻無法可管,因為在目前合作社管理辦法中,並沒有人事僱用的規定,而保障員工權益的勞基法,又不適於合作社員工,使得這些女性職員眼看著銀行、農會,都相繼改善這種不公平的人事制度後,自己卻敢怒不敢言。

  雖然女性職員對這個規定紛紛感到不平,不過合作社業者則表示,這樣的規定是延續日據時代的傳統,也是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對於這些說法,在信用合作社做了十幾年的吳副總,也有不同的看法。

  事實上,對於合作社這個備受批評的做法,財政部早在民國六十五年,就依據當時司法行政院的解釋,發函到各信用合作社,要求他們不能限制任用已婚女性,可惜成效不彰,七十二年再度召開聯合會議,研商對策。

  雖然財政部在八年前訂下了這道行政命令,不過依目前合作社女性職員來講,完全遵守的業者似乎不多,主要原因,是這個行政命令並不具有罰則,因此對業者一點約束力都沒有。

  儘管接受訪問的業者都表示,他們的員工不會受到婚後離職的限制,不過部分合作社的已婚女職員則指出,即使現在可以留,一旦懷孕,合作社還是會要他們離開。

  長久以來的不平待遇,終於使站在合作社第一線服務的女性職員,打破沈默,挺身舉證,而他們的不平之鳴也總算有了立即的回應,不過在財政部拿出強而有力的對應措施之餘,盡速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才是對這些女性職員最有效最實際的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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