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出來的問題(二)

陳永光 杜廣奎 報導  / 台北市

  許多民眾表示,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確有改善的必要,本單元探討汽車責任制度的缺失,以及它帶著車禍受難者家屬哪些影響,相關單位為什麼遲遲不進行改善這些問題?

  她叫李雪子,今年四十五歲,每個週末中午下班以後,她都匆忙的離開公司,趕去中華民國車禍受難者救援協會,擔任義工的工作。四年前,李雪子跟她的先生都在學校裡教書,每逢假日就開車,到中部去探望當兵的兒子,沒想到,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號那天,一輛違規行駛的聯結車,奪走了她先生的生命,同車的大女兒也受了重傷,失去記憶,四年後的今天,那場夢魘依然揮之不去。

  其實,在車禍受難者救援協會裡面,無論是義工,或是每一位前來求援的受難者家屬,都有著跟李雪子同樣的傷痛,不僅失去了親人,更要與肇事的一方對簿公堂,耗時費力之後,能不能獲得合理的賠償,卻依然是個未知數。造成這樣的問題,最大的癥結還是在於,目前有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採取過失責任。

  由於要證明有過失,才需要負起賠償責任,因此肇事的一方,往往在事後對受害者家屬,不是不聞不問,就是給予低額的賠償,甚至乾脆等著打官司,這種做法,以具有人力、財力與法律顧問的運輸業者,最常使用。

  而最令受害者家屬咬牙切齒的,是少部分重型車輛司機在肇事以後,不僅沒有立即搶救傷者,反而再加害對方,以求日後「死無對證」。

  不論受害者是生、是死,一旦進入打官司的階段,對受害者家屬來講,就如同再掉進痛苦的深淵,像本來對汽車一無所知的李雪子,為了應付這場官司,不得不把教職辭掉,忍著喪夫之痛,四處向人請教搜集有利的證據。

  許多受害者家屬都跟柯太太一樣,官司一打就是兩、三年,好不容易熬了過來,獲得勝訴,卻因為對方的汽車責任險,買的是最低額四萬元,因此每一個事故,死亡者最多只能獲得一萬五千元的保險理賠。

  保險理賠金額偏低,固然對受害者家屬沒有太大的幫助,而法院判決肇事者,對受害一方的民事賠償,往往也無法執行,張太太十八歲的兒子張更宇,兩年前被一輛闖紅燈小貨車撞成重傷,成了植物人,雖然法院判定對方過失傷害,需要負起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兩百萬元,不過對方卻因為是年輕人,不僅沒有財產可以賠,就連肇事的車輛也沒有投保責任險,因此連一萬五千元的死亡賠償金也拿不到。

  正因為目前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未盡完善,加上採取過失責任主義,使得車禍受難者家屬在悲痛之餘,還要面對種種不合理的問題,因此,徹底改善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以及提高理賠金額,幾乎是每一位受難者家屬的心聲。

  事實上,車禍家屬這些訴求,有關單位並非充耳不聞,早在民國六十三年,行政院就指示財政、交通兩部共同會商,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缺失;七十六年,經建會更作出了必須單獨立法的結論,而在七十八年,財政、交通兩部也邀請了專家學者,草擬法案,曾經參與這個法案草擬工作的林動發教授,就坦白的指出,過去二十年來,行政部門權責不清,是法案延誤的最大原因。

  經過了將近二十年的等待,這個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案,終於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就在今年一月初,財政與交通兩部分別對外表示,法案的草擬工作已接近完成。

  草案的完成,象徵了車禍受難者家屬能夠早日脫離,過失責任主義所帶來的種種夢魘,不過從草案的完成到送交行政院審核,以及通過立法院審議定案,仍然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我們衷心的希望,財政部、交通部與立法委員們,別再讓受難者家屬再度的失望與等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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