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
台北縣一名劉先生花了四萬買一台機車,請託運行運到台東給唸書的兒子騎,沒想到託運貨車在半路上起火,造成機車全毀,而業者竟然以五十年前的公路法為依據,只賠三千元,劉先生一氣之下告上消保官。
劉先生上個月到住家附近的機車行選定了這台同款機車,要給在台東唸書的兒子騎,當時看到了全省專業託運的旗幟,想說就找這家運下去,沒想到託運的貨車載了滿滿四十三台機車上高速公路後,半路竟然輪胎起火,車上機車全都被燒得精光,讓劉先生最氣的是,業者拿舊法訂定的賠償金額,要他們所有人自認倒楣。
看看公路法六十四條,的確是在民國四十八年所制定,寫著汽車或運輸導致財物損失,賠償金額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但將近五十年前的三千元有多大?我們來換算一下,就以黃金來說,當時一錢約一百五十元,現在一錢約一萬多元,幣值大將近七十倍,也就是說,三千元就等於現在廿一萬,算一算,在當時可以買一棟卅坪房子。
其實民國八十九年已經修法,財物損失之賠償金額,改由託運與運送雙方協議,業者卻想引用五十年前的舊法規避賠償責任,消保官也批評相當離譜。
經過消保官協調,業者同意賠償機車原購買金額的一半,也提醒消費者,在委託運送貨物時,除了看清楚相關契約之外,也可以跟業者協議,在契約下附註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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