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超速罰單卻不必罰錢,高雄旗山鎮就創下了全國首例,開車民眾超速被開罰一千八,不過車主覺得怪怪的,還實地去丈量測速警告牌和測速照之間的距離,發現不到法定的一百公尺,向法院提出異議,最後法官定他不用繳罰款。
賣豬肉的邱先生,開車買菜超速被罰一千八,一般人八成認了該乖乖受罰,在國外生活多年的邱先生卻發現不合理之處,上法院抗告。
他認為看到測速警告牌才一下子,來不及減速就被拍覺得奇怪,把摩托車的里程表當測量工具,量量看測速警告牌與警方的雷達測速器,距離只有八十五公尺,法定兩者相聚一百公尺才對,最高法院判定警方採證過程違規,邱先生不用被罰。
要是和邱先生同一天被同一支測速照相拍到的民眾,是否也可拒罰,法官說收到罰單十五天內的申訴期已過,除非監理站主動撤單,但其實不超速,什麼麻煩也沒有!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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