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遂罰錢了事 無法服眾

 / 台北市

  性侵未遂罰錢了事,這樣的判決,讓很多人跌破眼鏡!去年底台北縣三重一名夜歸女學生,在家門口遭人挾持,嫌犯隨身帶著刀械跟膠帶,準備性侵被害人,全案板橋地院依性侵未遂重判三年半,不過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卻認為是妨害自由未遂,輕判一年,減刑為半年,最後只是罰錢了事!

  當時的案發地點就在被害人位於三重的住家樓下,林姓嫌犯當時尾隨一名高中女生,一路跟蹤了好幾百公尺,拿出預藏的毛巾沾汽油,趁被害人準備開門的時候,摀住對方口鼻,企圖迷昏再性侵,不過被害人大叫,當場被警方逮捕,這個過程移送法院,一審判決三年八個月,但是嫌犯上訴,二輕判一年,減刑半年,還可以易科罰金。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妨害自由是因為被害人呼救,所以被告跑掉了,所以妨害自由還是未遂,那我們判了有期徒刑是一年!」強制性交部分未遂,被判無罪,高等法院只認定妨害自由,判決下來竟然是花錢了事,站在民眾觀感,這實在太誇張。

  民眾聽到這樣的判決表示:「拜託!難道要性侵成了殺死人了才判刑?只要有意圖就一定要判他刑了啊!民眾:這樣的話,就是大家都可以,沒有人看到的話,就可以隨便這樣子,那根本沒有法律存在!」

  嫌犯在筆錄承認,的確有性侵的意圖,不過事後已經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雙方沒有和解,法官認定已經算是有悔意,算一算罰金性侵害未遂比酒後駕車還便宜。(記者楊舜欽、張肇元、連源濱 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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