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現在網路世代,網友發言自由,常常出現PO文肉搜,風氣越來越盛,但如果是惡意誹謗,或者影射、謾罵,都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甚至誹謗罪,最重可以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吃上官司之外,對當事人也造成傷害。但像這樣言論自由過盛的問題,卻遲遲不見主管機關出面關切。
打打鍵盤、PO文表態,網路上個人部落格成了自己的發言舞台。肉搜、爆料,打開網路到處都有,但這股網友力量要是用錯了方向,不只讓當事人受傷害,也可能會讓自己吃上官司。之前一名就讀於世新大學法研所的田姓學生,因為不甘心女朋友劈腿,以「戴綠帽的感覺」為題,號稱抒發心情,還說女友為對方懷孕,直指情敵是姦夫,21名網友附和響應,各種髒話攻擊言語不斷,但網友和當事人完全不認識,被罵的苗姓學生憤而提告,結果14人被起訴;不只網友被告,之前段宜康在臉書上罵蔡正元「不要臉的髒東西」,這一句話讓他被判罰五千,服勞役五天。
網路發言不管具名、匿名,其實都有法律責任。律師表示,構成誹謗罪的話,最重處兩年有期徒刑,並不是躲在電腦後面打打鍵盤PO文,如果內容沒查證,成了不實指控,也成了傷人武器。法律會制裁之外,主管機關也該出面關切,不讓網路霸凌繼續上演。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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