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淫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最高法院審結首件民事求償案,合議庭認為李宗瑞在夜店SPARK下藥迷姦第18位被害人,又偷拍兩人性交過程及身體私密部位,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極大痛苦,因此判決李需賠償對方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確定,不可再上訴。
【一女獲賠2百萬定讞 還有2745萬待審】
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30餘名女子,其中17人向李宗瑞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獲高院判賠共2745萬元,目前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但第18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向李男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見解,判李男應全額賠償定讞。
【淫魔下藥迷姦 事後嘲笑被害人】
本件第18位被害人提告指稱,2011年5月14日凌晨在夜店與李男碰面,喝下一杯水就意識開始模糊,當天上午醒來發現自己全裸躺在床上,李男僅穿內褲坐在床邊電腦桌前,因她極度害怕,只想快點離開,因此虛與委蛇和李男外出吃東西,李男還無恥的笑她「妳喝醉在床邊亂尿尿,很多又很臭,如果讓我不開心,我就要告訴別人。」
被害人聲稱,怕出醜不敢違逆李男,事後被迫與李男約會,直到性侵案事發,才曉得當初昏迷,是遭李男下藥性侵。
【淫魔辯情同意合 怨求償金過高】
李男則辯稱,與被害人合意性交、事後雙方還透過臉書聯繫,關係融洽,李男承認不該偷拍,還抱怨被害人求償金額「太高」。
法官勘驗本件被害人遭偷拍影片,確認當時僅20歲的被害人,全程昏睡打鼾,臉部肌肉放鬆,沒回應李男問話,即使被李男用下體磨蹭嘴巴或敲打鼻子下巴與臉頰,仍毫無反應,遭性侵時雖有抬腿縮身等動作,應為身體受刺激的生理反應,因此認定被害人遭李男乘機性交。
事後兩人的聯繫對話紀錄也顯示,多半為李男主動騷擾,一、二審均判李男應賠償本件被害人200 萬元,最高院今維持原審判決定讞。
【一罪一罰 淫魔已先服偷拍刑責】
此外,李宗瑞性侵14名女子刑事責任部分,高院依一罪一罰,重判79年7月徒刑,執行刑30年,兩案都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至於偷拍19名女子刑責,最高法院去年已判刑3年2月徒刑確定、不得易科罰金,李已入獄服刑。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