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李姓男子去年6月晚間騎車遭警察攔檢,因酒測超標又是酒駕累犯,一審遭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8月;李男上訴二審後,主張自己罹患下咽癌四期,因手術切除氣管,只靠咽喉開口換氣,無法吹酒測器,酒測值不足採。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李男確實無法從肺部呼氣,警方對李的吐氣採樣過程,不僅違反醫學常識,亦與酒測儀器的取樣方式有違,因此逆轉改判李男無罪定讞。判決指出,去年6月19日李姓男子晚間7時許,騎車行經高雄市中山二路與復興三路交岔口,因臉部潮紅遭警盤查攔檢,經李男自己遮住氣切口後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遭警移送公共危險罪,一審認為他酒駕累犯4次,不知悔改,不讓他易科罰金,判刑8月。
李男不服上訴,稱自己是飲用半瓶含酒精成分的「維士比」,不是喝酒,且他因罹患下咽癌四期,動過永久性氣切手術,沒有氣管,只能靠手術咽喉開口換氣,因此肺部與嘴巴沒有聯結,氣體不可能由肺部到嘴巴,無法正確使用酒測儀器,但酒測當天警察一直要他吹氣,他根本無法吹氣,警方還是叫他摀住氣切口吹氣,就不小心從胃部吐出一點點東西,警察就一直搖晃吹氣管,最後才驗出酒測值0.49毫克被移送,他認為酒測值不足採信。
高分院根據高雄醫院回函認定,李男由口腔吹出的氣體非肺部產生,因手術的關係,李男口腔與肺部已無相近,因此即使摀住氣切口吹出的氣體也絕非肺部氣體;且酒測儀器執行條件須吹氣流量需大於每分鐘20公升,或吹氣體積需滿1公升,儀器才會進行取樣分析,但李男顯然無法滿足這個條件。因此法官認為,即使警方認為他滿臉通紅、看起來天天喝酒,也不能以警方搖晃李男吐出來的有形物體檢測酒測值,違反法定取樣方式規定,因此逆轉判李男無罪。(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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