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凶嫌判無罪 檢方怒提抗告:法院邏輯有誤

殺警凶嫌判無罪 檢方怒提抗告:法院邏輯有誤 | 華視新聞

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嘉義市

去(2019)年7月發生鐵路警察遇刺案件,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判凶嫌鄭姓男子無罪,法官認定鄭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已喪失辨識能力。嘉義地檢署表示,法院的邏輯有誤,將提起上訴。

檢方:認定尚具辨識能力 才提公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日表示,鄭男患有思覺失調症,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狀態,有嚴重的妄想症況,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已喪失辨識能力。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判他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

嘉義地檢署指出,鄭男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卻被法院判處無罪,「深感遺憾」。檢方表示,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詳細訊問鄭男、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姓被告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才提起公訴。

鄭姓凶嫌(資料畫面)
鄭姓凶嫌(資料畫面)

檢方:精神鑑定應為參考 不該以此宣判

檢方強調,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先是訊問鄭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鄭男可以明確陳述行為當下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嘉義地方法院曾將鄭男送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定他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但檢方強調,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判決,但嘉義地方法院卻僅以鑑定報告,就判處無罪,忽略其他證據。檢方表示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

此外,嘉義地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命鄭男具保,但嘉義地檢署認為,法院給出無罪判決,又命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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