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獲判無罪 法院「5大理由」:凶嫌喪失辨識能力

殺警獲判無罪 法院「5大理由」:凶嫌喪失辨識能力 | 華視新聞
鄭姓兇嫌(資料照)

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嘉義市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於台鐵自強號列車上,為了處理票務糾紛,遭到鄭姓男子持刀刺死,震驚全台社會。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判決出爐,法官認定他因患有精神疾病,判他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罹患精神疾病 案發當天行為異常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鄭男自2001年開始,就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就診,並於2010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法院向奇美醫院求證,院方表示鄭男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

第二,法院指出,鄭男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朋友和女兒計畫謀殺自己、詐領保險金。而鄭男在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先後前往2處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情「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

此外,鄭男妄想被跟蹤、手機被監控,為了隱藏行蹤,還先從台南搭車南下前往高雄,再從新左營站搭車往台北,發生補票糾紛時也語無倫次,足已認定鄭男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

喪失辨識能力 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要件

第四點,法院指出,鄭男被羈押後,嘉檢有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指出「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藥物治療後妄想症狀仍存在,「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

最後,法院強調,經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定鄭男在犯案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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