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判無罪引眾怒 司法院提3點QA盼止血

鐵路殺警判無罪引眾怒 司法院提3點QA盼止血 | 華視新聞

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2019年7月因為處理補票糾紛,被逃票的鄭姓男子持刀刺死。嘉義地方法院於今(30)日宣判一審結果,法官認定鄭嫌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此判鄭嫌「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全案仍可上訴。消息一出,儘管嘉義地院事後有公開5大「無罪」理由,但仍止不住外界怒火,痛批是不是偽裝自己有精神病就能殺人呢?對此,司法院稍早也於臉書,提供民眾3點方向思考。

鐵路殺警獲判無罪...司法院小編3點分析

「首先,嘉義地院的判決結果到底是什麼?」司法院在臉書發文指出,這起鐵路殺警案,嘉義地院是經過精神鑑定後,認定男子行為時已經處於精神障礙的狀態,即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因此判決「無罪」,但要施以 「強制就醫5年」

接著,司法院就判決結果所涉及的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提供3點簡單的介紹以及思考方向,包括:「欠缺行為辨識能力的人為什麼是無罪的?」、「法官一般要如何判斷呢?」、「那法官判無罪就都不管了嗎?什麼是強制就醫?為什麼需要強制就醫?」等。

→欠缺行為辨識能力的人為什麼是無罪的?

刑法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不僅是要對他施加痛苦,更重要的目標是:刑罰能不能使犯罪者不再犯錯,或對潛在犯罪人產生警惕。不過,如果行為人在進行犯罪行為時,因爲精神障礙,使他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時候僅只是處罰他,並無法預防他未來不再犯錯。

所以在法律的評價上,如果行為人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導致他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完全喪失時,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就認為沒有必要讓他受刑法的處罰,依照法律判決的法院,也只能給予無罪的評價。這也是為什麼,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二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

→法官一般要如何判斷呢?

因為這部分涉及精神醫學跟法律的問題,因此當法院在判斷的時候,不能專斷,必須藉助精神醫學的專業。簡單地說,法院會先請專業精神醫師,來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有沒有精神障礙等生理原因,以及精神障礙對該行為的影響程度。

當鑑定出有精神障礙以及對該行為的影響程度後,再由法官依據證據調查的結果,綜合去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是不是因爲精神障礙而喪失了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那這部分法官所依據的證據,就是案件中所有的證據資料,包含書證、人證、鑑定⋯⋯等。 

至於嘉義地院是怎麼判斷個案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欠缺辨識能力,可以參考嘉義地院發布的新聞稿跟判決。

→那法官判無罪就都不管了嗎?什麼是強制就醫?為什麼需要強制就醫?

從新聞稿來看,嘉義地院並不是只做無罪宣告,還有依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俗稱強制就醫),這是一種保安處分。而接受強制就醫者,必須要進入一定的處所接受監護,所以跟一般自由刑一樣,他的人身自由其實將會遭到剝奪,而且最長可能長達 5 年。

強制就醫的目的一方面是「剝奪他的自由」,希望避免有精神障礙的被告未來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但另一方面則是透過「治療」的方式,希望能讓被告在監護就醫期間,獲得妥善治療,改善他辨識、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使被告未來能夠重返社會。

司法院談鐵路殺警案 網嘲:問題在精神病的照護網

貼文一出,不少網友感謝小編解惑,但也有網友認為:「死人不就不會再犯了嗎?」、「5年後仍有危險應如何處理?」、「問題在精神病的照護網」,以及建議「精神鑑定制度需要更精緻化,才能更趨近於正確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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