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朋友1杯飲料被老闆提告 和解金4萬元

簡名杉 羅大偉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一名飲料店員工,看到朋友來探班,拿了一杯飲料給他喝,沒有跟他收錢,被老闆發現之後大怒,不只把他解雇,還以業務侵占告上法院,因為事先老闆就有約定員工,親友餐點只能打85折,不能免費請客,現在為了一杯幾十塊的飲料,付上4萬元和解金,還被判刑3個月,不想被關得再付9萬元

一名飲料店員工,手拿一杯飲料給旁邊坐的朋友喝,但朋友沒有結帳,事後店員也沒有幫忙付錢,這個舉動不只害他丟了工作,更被ㄧ狀告上法院,飲料店店員說:「太大驚小怪吧,其實不太會請欸,因為其實都是要看公司規定這樣子。」

事情發生在台北市大安區的一間飲料店,林姓員工說老闆平常有提供員工餐,他只是讓口渴的朋友先喝,之後再自己喝,但是老闆拿出員工手冊反擊,證明早就跟員工約定,若是給親友的餐點,還是要支付飲料85折的價格,不能免費提供。

員工因此挨告業務侵占罪,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9萬,最後賠老闆4萬元的損失,律師劉韋廷說:「員工呢,如果慷自己飲料店之慨,來請員工的朋友喝的話,那其實也必需要付費,否則就會涉及到刑法336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也可能涉及到刑法342條的背信罪。」

當初林姓員工不知道自己為何被開除還要遣散費,被老闆拿出監視器畫面打臉,除了請朋友飲料,還在上班時間吃東西摸魚,為了幾十塊的飲料,現在要付上上萬元得賠償,罰金付不出來還得被關,實在是因小失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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