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判死刑得經「八大關卡」 律師:判死難度提升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37名死囚聲請「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昨(20)日做出宣判,判決「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針對死刑判決增加「八大關卡」,未來要判決死刑,法官需考量個案情節是否手段特別殘酷,犯罪情節嚴重才可判死,另外在程序上,包括偵訊、第三審應強制辯護,還要開庭審理時,合議庭3名法官一致決才行,而審判或執行時若有精神障礙等還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律師分析,未來要判處死刑定讞,難度恐怕大幅提升。

大法官許宗力說:「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命生命權之意旨當屬無違。」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解釋,未來的死刑判決,有了重重關卡。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行為人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殺人既遂的情形,才符合剛剛所說的,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基本要求。」

首先被告得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涉犯法條涉及「死刑」者,偵查階段就要辯護人在場,案件三審不可僅用書面審理,要開言詞辯論庭,同時強制辯護,死刑判決,得經合議庭法官一致同意,如果被告在行為時審判時及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那就不可判處死刑,也不能執行死刑。

律師包盛顥說:「死刑的判斷過程,需要經過最嚴密的審查,包含實質有效的精神鑑定等等,可以預見在未來死刑的判斷門檻大幅提升。」

但甚麼才是「最嚴重之個案犯罪情節」,憲法法庭也提出例示,像是蓄意連續殺人無差別殺人,造成多人死亡,而且手段極端殘忍,或殺害的對象,是兒童老年人或是孕婦身心障礙者等,像是發生在2014年的鄭捷隨機殺人案,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法官認為符合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判決死刑定讞。

律師包盛顥說:「(判決)提出了在判斷死刑許多標準,其中最嚴重的行為,是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預見在未來將會成為在法庭上面攻防的一大重點。」法界人士說:「(執行)死刑之後這完全是不可逆轉不可回復的,才強調要透過更多實質還有程序面的保障,保障這些犯罪人的權益。」

憲法法庭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相關單位2年內需完成修法,未來死刑是否形同「名存實亡」,法界人士認為還有待實務案件累積觀察。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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