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播影音 涉著作權須付費

 / 台北市

  落實使用者付費,中部地區公共場所商家以後不能透過喇叭播放影音,除非每坪付20元的公開播放費,否則違反著作權,不僅商家叫苦,民眾也說太離譜。

  小吃店,老闆就在店中央放置電視,給用餐民眾觀看,不過,可能這樣的畫面,很快就會消失,因為著作權條約,這可是違法的。民眾無法接受,連經營的店家都叫苦,因為一般隨處可見到的飲料店,老闆為了讓等待客人不無聊,時時播放音樂台,現在要落實使用者付費,實在難接受。

  連牙醫師公會,也都接到公文,針對診所裡放音樂還是廣播、電視,都得依照店裡的坪數大小收費,醫師說落實政策,羊毛也只好出在羊身上。大賣場電視牆,各式各樣廠牌都有,業者已經不敢切換到一般電視頻道,CD區以往可以聽到的流行音樂,現在取代的是古典音樂,因為落實著作權條款,現在賣場已經不隨意播放其他音樂。

  民眾反彈聲浪大,但著作權擺第一,想眾樂樂可不行,只好在家獨樂樂。(記者徐培薇 林志輝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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