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李姓男子酒駕競速車禍釀1死,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李男以已認罪、國民法官心證受污染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駁回。
23歲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8日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男,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北院當天公開分案,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審理。
李男在偵查期間被檢方聲押獲准,案件起訴後,北院召開移審庭,李男當庭坦承犯罪,自陳肇事前有喝酒,肇事後請同車曾姓少年頂替獲應允。法官裁定續行羈押禁見。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李姓男子日前遞狀,即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主張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首例。
台北地方法院11日就此聲請召開調查庭。李男及辯護人說,被告已認罪,本案經媒體廣泛報導至今,相關資料已外流,可以想見被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心證已受污染,而有偏頗可能,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的第1、4、5款規定,請求轉為一般刑案審判。
公訴檢察官表示,辯方提出李男是否超速、死者本身是否有過失等爭點,可見並非全部認罪,且酒駕致死案件本就是社會大眾關心議題,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更符合公共利益;國民法官必須就本案證據事實做判斷,並不是只看媒體新聞報導來判斷。
死者的母親庭上痛哭說,不要讓一般民眾誤認為酒駕撞死人,事後認罪就沒事,希望能繼續以國民法官審判,「不要再讓任何一個家庭跟我一樣」,也請法官體諒家屬。(編輯:唐聲揚)11204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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