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2路人遭隨機割頸 二審判吸毒行凶男10年徒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宜蘭劉姓男子施用毒品後,因與父吵架而鬱悶外出,竟持美工刀在冬山及蘇澳鄉對路人隨機割頸致傷,一審依殺人未遂判刑10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刑度,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施用毒品的劉姓男子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因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騎車外出解悶,返家途中情緒無法控制,於晚間9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某路口,隨機找對象,當下持美工刀朝蔡姓民眾後頸部劃割,造成傷者有15公分撕裂傷。

未料,劉男煩躁心情仍未完全平息,當天再於宜蘭縣蘇澳鎮某路上,看見余姓民眾在家門前講電話,毫無防備之際,持刀朝其前頸部劃割,致傷有撕裂傷約25公分長,並大量出血。警方陸續接獲報案,隔天逮捕劉男。

判決指出,劉男坦承持美工刀割傷2人頸部,辯稱只有傷害犯意,並主張是因施用毒品引發病症,致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請求減刑。

一審依殺人未遂罪2罪,判處劉男10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劉男於案發時已43歲,為具備一般智識之人,卻對素不相識的人持美工刀,針對人體要害頸部揮砍,顯然已無視被害人生命存亡,劉男對於此舉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一審依殺人未遂論罪,並無違誤。

二審指出,依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鑑定劉男行為時精神狀況,依鑑定報告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劉男不吸毒的時候,精神狀態正常,在施用毒品之前已知道其施用後會犯罪,但還是堅持施用毒品,不考慮後果。

二審指出,參酌劉男施用毒品前案紀錄表記載,他從民國89年起即一再施用毒品,才於111年2月底執行完畢出監,並未戒除毒品,又於案發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院觀察勒戒。

合議庭認為,劉男於案發前即有長期施用毒品情形,也知悉施用毒品會導致自己辨識力、判斷力明顯減弱等後果,猶執意施用毒品,進而為本案行為,足可認劉男受毒品影響,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是因其過失行為自行招致,屬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無法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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