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館長「7項前科」 李天鐸二審定讞判賠25萬

爆料館長「7項前科」 李天鐸二審定讞判賠25萬 | 華視新聞

劉彥宜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去年於臉書上發文,批評網紅館長陳之漢有毒品、傷害等7項前科,陳之漢因此對李天鐸提告妨害名譽,並求償50萬元。李就判賠金額上訴,二審今(22)日確定,李判賠25萬元。

館長良民證澄清 李天鐸認為無法律責任

李天鐸去年5月20日在臉書粉專「李天鐸軍事論壇」發文指出,陳之漢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及共同強制罪7項前科。並針對總統蔡英文與陳之漢一同錄製莒光園地「我從軍我驕傲」節目,李天鐸形容蔡英文「瘋了」、「饑不擇食」。

陳之漢為此拿出良民證澄清,但李天鐸沒有道歉,並繼續在粉絲專頁發表相關言論,並認為自己的「7項前科」是引自網路,沒有查證必要及法律責任。陳之漢認為已經嚴重損及個人形象及名譽,提告求償50萬元,並要求李天鐸在臉書粉專連續公開道歉15天。

陳之漢認為,他服役於海軍陸戰隊時屢獲晉升,並參加921賑災,也擔任兩棲基地訓練及技擊訓練教官等職務,榮獲陸戰隊獎章。退役後為推廣運動與武術指導,合資開設健身俱樂部擔任館長,熱心公益不遺餘力,應已成為台灣社會指標性人物。

二審判決金額減少 25萬不得上訴

一審判決李天鐸應賠償30萬元,並在臉書公開道歉15天。李天鐸僅就賠償金額不服並提起上訴,委任律師表示希望能減少賠償金到25萬元,道歉啟事的「撰述內容不實之文字」也能改成「引述」或「轉載內容錯誤之文字」。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今日指出,依照李天鐸的侵權行為、陳之漢受侵害的程度,及雙方教育程度、身分、經濟狀況、公眾對此的關注程度等情事,認定李天鐸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5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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