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當選無效" 二審半年內審結

 / 台北市

  高雄市長選舉大翻盤,最主要原因,就是法官認為陳菊陣營在選前爆出走路工事件,嚴重影響選舉結果,如果不服判決,陳菊必須在二十日內提出上訴,二審必須六個月內審結,如果維持原判,陳菊不但將被解除職務,還不得參加補選。

  二○○四年兩顆子彈讓當時的總統大選,爆發重大爭議,連宋提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最後功敗垂成。去年底這場高雄市長選舉,選前遭指控賄選的黃俊英陣營,同樣提出這兩項訴訟,當中最大的差別,就是被告對象完全不同。

  簡單來說,選舉無效之訴,是依選罷法一○二條: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在投票結果公告後十五天內,提出選舉無效之訴,若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將定期重新選舉。而當選無效之訴,是依選罷法一○三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構成當選無效。一審判決後,被告要在二十天內提出上訴,二審必須六個月內審結,若維持原判,被告將被解除職務,並且重新選舉,也是就是說,陳菊只要二審維持原判,不但高雄市長職務離保,接下來的市長補選也不得參加。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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