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7 18:58

欠稅官司敗訴 林志玲補繳684萬

宋燕旻 宋佾璋 報導  / 台北市

  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指92到94年度報稅不實,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台北高等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要補繳684萬元的本稅,至於135萬元的罰鍰,因為法官認定,林志玲不是惡意逃稅不需繳納。

  不過林志玲的媽媽吳慈美,對於判決還是不滿,不排除要再上訴。第一名模林志玲,上個月25號,畫著淡妝,穿著藍色洋裝,意外現身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席欠稅庭。不過林志玲的誠意,並沒有打動法官,上午台北高院判決,林志玲必須補繳92到94年間,漏報的684萬稅金。

  這項判決讓林志玲媽媽吳慈美,很不能接受。強調林志玲都有乖乖報稅,最大的爭議點就是,林志玲認定他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以扣除45%,也就是扣掉置裝,交通的費用再繳稅。而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000元扣除額。

  法院最後判定林志玲漏稅,但沒有惡意逃稅,所以135萬的罰鍰就免了。其實林志玲身家上億,一場代言費就超過一千萬,光是今年就已經撈了1億兩千萬,被追討的684萬,一場代言就能回本了。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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