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交通部宣布,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9月7日起,將放寬可控制之癲癇者考領駕駛執照,但領照兩年期滿時,仍須定期換照至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審驗持照條件,若查有癲癇發作情形,則得繳回駕駛執照。
交通部:9/7起放寬可控制之癲癇者考領駕駛執照
交通部指出,隨著現代醫學進步,許多癲癇患者可藉醫療資源,達到可控制且不發作的成果,而許多國家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英國、法國等國家,也皆已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以合法擁有駕照。
交通部提到,經去年12月與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的委員會議中討論通過,以及今年5月邀集相關醫學專家、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單位,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獲致共識後,條文草案已自今年6月2日起預告。
由於該預告在60日期間,各界並無意見,且交通部也已於近期完成會銜內政部之法制作業程序,因此,交通部宣布9月7日起,將有條件放寬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並規範2年期滿須定期換照至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審驗持照條件,體檢時需檢具最近3個月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規定;如有癲癇發作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
交通部指出,為了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規定,並且要能兼顧交通安全,所以本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修正,才有條件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能考領駕駛執照,以解決就業、日常生活中使用交通工具之需求。交通部將持續檢討完善國內駕駛人考照管理制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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