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立委傅崐萁涉炒股案,昨日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2年10個月定讞,但法院未宣告褫奪公權,因此衍生「帶職坐牢」問題。高等法院今(15)日說明指出,對褫奪公權的條件法律都有明定,而傅崐萁的犯罪性質,也無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
傅崐萁獲判2年10個月 帶職坐牢惹議
被外界封為「花蓮王」的無黨籍立委傅崐萁1997因被控炒作凱聚等股票案,纏訟超過了20年,最高法院昨(14)日駁回上訴,判傅崐萁2年10個月定讞,但沒被宣告褫奪公權,也就是可以繼續擁有立委身分。在此之前,前立委邱毅、顏清標也都曾在任內因案入監「帶職坐牢」,再度引發爭議。
褫奪公權與否? 高等法院:法律有明確規定
高等法院指出,褫奪公權分為「法定褫奪公權」及「裁量褫奪公權」,法定褫奪公權為法律明定應褫奪公權者,法院並無裁量餘地,如刑法第3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而裁量褫奪公權則視法院認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時,可以宣告褫奪公權,有必要的「犯罪性質」是指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行使有特定連結關係者,若犯行與公職無關,則無必要之連結關係。
而針對傅崐萁的炒股案,高等法院表示,判決記載傅崐萁於本案行為時,是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判決認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高等法院表示,合議庭已說明其所犯之罪並非法定褫奪公權之罪,且沒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性之理由。
外界拿李文忠比擬? 高等法院:罪名不同
此外,對於外界以前立委李文忠因違反選罷法,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3年為例,質疑為何傅崐萁未被宣告褫奪公權。法院強調,因李文忠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則明定宣告褫奪公權。兩案被告所犯之罪名不同,犯罪性質相異,難相互比擬。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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