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宗良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並納管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
依據菸害防制法新修正規定,加熱式菸品係屬該法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公告指定為「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之菸品;該等菸品不論是否經該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旅客入境時均不得攜帶;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規定,除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等菸品。
高雄關表示,近來仍查獲旅客攜帶電子煙與加熱菸入境,基於維護國人健康及菸害防制之考量,該類產品均不得攜帶入境,再次呼籲旅客勿再違反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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